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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 醴环责停建字〔2019〕36号
发布时间:2019-11-28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19-06785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19-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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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
醴环责停建字〔2019〕36号
名称:株洲广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地址:醴陵市石亭镇花溪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4LATFJ8Q
法定代表人:龚玉霜
接群众投诉,2019年10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你公司主要从事预拌砂浆、特种砂浆、机制砂、掺和料、建材外加剂、碎石生产、销售及施工等活动。现场检查未生产,正在建设一条水洗沙生产线,该生产线于2019年9月底开始建设,已建成部分生产设施和环保配套设施设备,截至目前你公司上述项目共计投资约280万元。经查你公司“环评”资料,水洗沙生产线建设项目未在环评批复允许范围内。你公司擅自扩建水洗砂项目,生产工艺发生了重大变动,至今未重新履行“环评”审批手续。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醴陵市环境保护局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
2、醴陵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
3、醴陵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
4、现场拍摄照片资料等;
二、违反法律法规条款、处理依据及责令改正的具体内容
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建设、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于2019年12月5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三、拒不改正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及救济途径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未改正的,视为拒不执行,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你(公司)直接责任人员实施行政拘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予以严肃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或者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醴陵市环境保护局
2019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