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 > 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醴陵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 醴环责停建字〔2019〕28号
发布时间:2019-11-12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19-06786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19-11-12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
- 状 态:
醴陵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
醴环责停建字〔2019〕28号
名称:醴陵市德力洗涤厂
地址:醴陵市王仙镇王仙社区建设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QDA954P
经营者:唐拥军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10月30日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未投入生产,主要从事衣服、床单、被套、窗帘等洗涤服务;于2019年3月开始投入建设,2019年10月29日基本完成主体设备、设施的建设安装,总占地面积300平方米,截止目前总投资22万元,厂内已安装洗衣机四台、平烫机一台、烘干机四台、折叠机一台、生物质锅炉一套、三级沉淀池一座,生产设备均购买二手设备;已委托第三方公司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尚未编制完成,未取得环评审批手续。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醴陵市环境保护局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
2、醴陵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
3、醴陵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
4、现场拍摄照片资料等;
二、违反法律法规条款、处理依据及责令改正的具体内容
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建设、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于2019年11月19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三、拒不改正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及救济途径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未改正的,视为拒不执行,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你(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实施行政拘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予以严肃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或者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醴陵市环境保护局
2019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