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 > 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19〕第220号

发布时间:2020-01-06 访问量: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醴市监行处字〔2019〕第220

                                                                                       

对醴陵市枫林镇中心卫生院未按规定申请变更

经营许可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醴陵市枫林镇中心卫生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0281****005754;住所:醴陵市枫林镇**居委会;法定代表人:邓*;联系电话:18974***388。

当事人利用自有房屋,主要针对本院医护人员就餐从事餐饮服务,2019年10月9日对其检查时发现:其《食品经营许可证》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苏迎”,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为“邓*”。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执法人员依法依程序对其下达了编号为“2019-10-007”号的当场处罚决定书,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至本局2019年10月24日再次检查时,该卫生院仍然未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未对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证,当事人的现任院长是邓*,于2019年9月份上任,上任院长是苏*,已于2019年6月份调离。还未任命食堂负责人。当事人的单位食堂仅给单位内部人员(中餐有20人左右,5元/餐)提供餐饮服务,因只属于员工食堂,无利润。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院长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其责任能力和被委托人及负责人的个人基本信息;                             

2.当事人的委托人提供给本局执法人员的委托书一份,证明了当事人已经委托江帆全权处理本案事宜;                   

3.当事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一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两份,证明了当事人的资质;

4.2019年10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营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的《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告知页》、《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食品经营许可证》和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各一份,证明了1、当事人名称及营业场所的地址;2、当事人的院长的基本情况;3、当事人单位食堂正在提供餐饮服务;4、当事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的法定代表人与《食品经营许可证》上的法定代表人不相符;5、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事实;6、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当场下达了处罚决定书,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5.2019年10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给当事人填写的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回证一份,证明了当事人已经收到了编号为2019-10-007的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6.2019年10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营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的《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告知页》、《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现场笔录各一份,拍摄照片2份,共6张,证明了1、当事人名称及营业场所的地址;3、当事人单位食堂正在提供餐饮服务; 4、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事实;5、当事人仍未改正其违法行为的事实;  

7.2019年10月3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并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1、当事人名称及营业场所的地址;2、当事人的院长的基本情况; 3、当事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的法定代表人与《食品经营许可证》上的法定代表人不相符;4、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事实;5、当事人仍未改正其违法行为的事实;

8.当事人的委托人提供给本局执法人员变更后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证明当事人已经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变更手续,消除了危害后果并请求从轻行政处罚。

以上证据均经查证属实,依照法定程序收集,与违法事实相关,符合法定形式且均经当事人发表意见,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规定,构成了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违法行为。

本局于2019年11月 4日对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行告字〔2019〕163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且对所有定案证据未提出异议。

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未对外营业且无利润,在案发后,能主动配合执法机关进行调查,并主动积极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证》,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情形,予以从轻处罚。本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二、对当事人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违法行为处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1、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 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8、账号:8001297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账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每天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1月12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