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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19〕第222号
发布时间:2020-01-06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0-00059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0-01-06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行处字〔2019〕第222号
对朱响林无照经营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朱响林,男,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原住醴陵市石亭镇聂湖村**组**号,现住醴陵市金石小区*栋50*号。公民身份证号为:43028119880***0712。
2019年9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醴陵市江源村***组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从事玻璃加工销售,且检查时当事人不能提供《营业执照》,本局即日立案调查。
经查证:当事人于2019年4月开始租赁醴陵市江源村***组钟*生房屋从事玻璃加工销售。至2019年9月20日调查时止,当事人已获营业额40000元,未获利润,且未办理营业执照。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 《现场检查笔录》,证明检查时当事人经营场所情况。
2. 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于2019年4月开始租赁醴陵市江源村***组钟*生房屋从事玻璃加工销售。至2019年9月20日调查时止,当事人已获营业额40000元,未获利润,且未办理营业执照。
3.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自然人资质。
4. 经营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于2019年4月开始租赁醴陵市江源村***组钟*生房屋从事玻璃加工销售。至2019年9月20日调查时止,当事人已获营业额40000元,未获利润,且未办理营业执照。
5.房租收据复印件,证明证明当事人已经向房东交付了一年的房租24000元。
6.经营场所的照片打印件,证明检查时经营场所情况。
7、进货单据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在萍乡市旺盛玻璃有限公司采购了商品。
8、销售订单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销售情况。
9、醴陵市醴特玻璃有限公司证明,证明当事人在醴陵市醴特玻璃有限公司采购了商品。
10、醴陵市醴特玻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醴陵市醴特玻璃有限公司经营资质。
11、醴陵市伟亮钢化玻璃加工厂证明,证明当事人在醴陵市伟亮钢化玻璃加工厂采购了商品。
12、醴陵市伟亮钢化玻璃加工厂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醴陵市伟亮钢化玻璃加工厂经营资质。
13、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记录,证明检查时当事人尚未办理营业执照。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构成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六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所指的无照经营行为。
本局于2019年11月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醴市监行告字〔2019〕第162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 “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虽违法时间较长,但未获利润。
本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
二、对当事人并处罚款2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1、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 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8、账号:8001297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账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每天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1月12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