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 > 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19〕第223号
发布时间:2020-01-06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0-00060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0-01-06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行处字〔2019〕第223号
对醴陵市茶山镇星美艺幼儿园未按规定履行
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醴陵市茶山镇星美艺幼儿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308810****4696;住所:醴陵市茶山镇***居委会长沙岭组9号;法定代表人:颜*雄;注册资金:4.9万;业务范围:幼儿教育;《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34302810263643;;注册日期:2017年9月29日。
2019年10月09日,本局执法人员在醴陵市茶山镇星美艺幼儿园食堂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构成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于当日立案调查。
经查:2019年09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幼儿园食堂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不能提供食堂炊事员的健康证明。我局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醴市监令改字(2019)07-11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和编号为(2019)07-11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在2019年09月30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警告。2019年10月0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食堂再次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仍没有改正。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实。
证据一:现场笔录一份和《责令改正通知书》和编号为(2019)07-11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各一份。证明2019年09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幼儿园食堂现场检查情况和证照情况,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事实。
证据二:现场笔录一份,记录了2019年10月09日,本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幼儿园食堂 现场检查情况,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行为在被我局责令改正后仍没有改正的事实。
证据三:询问笔录四份,记录了当事人、食堂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证照情况、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履行情况,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指定被委托人的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复印件一张,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被委托人、食堂从业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张,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证据七:本局执法人员在醴陵市茶山镇星美艺幼儿园对当事人经营场所食堂拍摄的照片四张,证明当事人存在和有食堂的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工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条‘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违法行为。
我局于 2019年 11月4 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行告字〔2019〕164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证据、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在法定的三个工作日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据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十二)项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之规定,参照《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暂行)》117项规定,
本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二、对当事人处以罚款8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1、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 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8、账号:8001297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账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每天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1月12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