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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19〕第224号
发布时间:2020-01-06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0-00061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0-01-06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行处字〔2019〕第224号
对醴陵市天天康大药房繁盛店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醴陵市天天康大药房繁盛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N****4L,经营者:张*,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醴陵市左权镇***社区居委会**组,经营范围:处方药、非处方药、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生化药品、保健食品销售。 联系电话:1519****638。
经查证:当事人于2016年11月份开始从事药品经营,于2019年1月份开始从事保健食品经营,至2019年9月27日我局检查日止当事人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保健食品经营额为3000元,获利5000元。当事人没做账目。另:当事人于2019年9月30日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体监督检查记录表》、《现场笔录》1份和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当事人经营现场照片打印件1份,证明案件来源及当事人现场情况;
证据二、对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
证据三、当事人的身份证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四、当事人的《营业执照》 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许可经营状况;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积极配合工作已经办理好《食品经营许可证》且办证时间系2019年9月30日。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的规定。构成了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的违法行为。
2019年10月30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醴市监行告字〔2019〕155号,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任何陈述、申辩,并对本局送达的所有涉案证据未提出任何异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能立即中止经营行为并主动配合执法机关进行调查,并主动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参照《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使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第十八条第(一)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处罚:(一)当事人发现违法后主动报告,或者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的,并积极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参照《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暂行)》 “2、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的,符合减轻处罚条件的,对于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0-5万罚款”的处罚标准。本局决定:
一、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5000元,对当事人处罚款7000元,合计12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1、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 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8、账号:8001297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账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每天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1月12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