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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19〕第227号
发布时间:2020-01-06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0-00064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0-01-06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行处字〔2019〕第227号
对醴陵市春雪南杂店经营标签不符合
《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预包装食品
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醴陵市春雪南杂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N***D7X;经营者:刘*中;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浦口镇**社区居委会**新街;组成形式:个人经营;注册日期:2003年12月24日;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零售,烟(凭许可证)、日用百货(不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查实:当事人系2003年12月24日在本局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2019年11月5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现场货架上摆放有1瓶荔枝水果玻璃罐头,罐头瓶盖上标有“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喜佳旺食品厂”字样,罐头瓶体无其他任何标签标识。经查实,该荔枝水果罐头共购进24瓶,购进价4.5元/瓶,销售价5.5元/瓶,当事人自认已销售23瓶,货值132元,利润23元,未做账。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经营者的身份情况;
证据二:《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从事食品经营及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事实;
证据三:对经营者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从事食品经营的具体情况、当事人经营的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的进价、售价以及销售的情况;
证据四:《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主动把涉案的荔枝水果罐头开封并倒弃于垃圾桶内的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经营者的经营情况及减轻处罚的说明1份,证实当事人从事食品经营未做账及当事人积极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的事实;
证据六:摄于当事人经营场所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情况;
证据七:当事人经营的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的相片2张,证明当事人经营的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不符合规定的事实;
证据八:相片3张,证实当事人于现场自行把涉案食品拆开包装、主动丢弃销毁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并查证属实,依法可作为定案的根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本局认为,当事人违反了上述规定,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本局于2019年11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行告字〔2019〕第170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鉴于当事人系初犯,涉案食品货值低,未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且当事人积极主动对涉案食品予以销毁,以上情况符合《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使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第二章第十八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处罚:(一)当事人发现违法后主动报告,或者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的,并积极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所指。
综合考量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上述法律,本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二、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23元,并处罚款1000元,合计1023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1、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 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8、账号:8001297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账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每天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1月18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