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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19〕第228号

发布时间:2020-01-06 访问量: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醴市监行处字〔2019〕第228

                                                                                        

对醴陵市武山批发部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醴陵市武山批发部;经营场所:醴陵市板杉镇***村***组*号;负责人:陈*、女、汉族、年龄50岁;住  址:醴陵市板杉镇***村**组*2号; 身份证号码:4302811969****6021;联系电话:155733***71。

2019年6月28日,我局接到举报,举报人称在当事人店购买了一瓶青柠檬味茶饮料(生产日期:20180522、保质期:12个月)已过期。2019年7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店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店大门左侧的冷藏柜内发现有3瓶标“欢乐家”青柠檬味茶饮料(生产商:山东欢乐家食品有限公司、地址:湖北省孝感市汉川市经济开发区福星街9号、生产日期:20180522、保质期:12个月)已过期。经市局批准,于2019年7月1日对当事人店予以立案调查,2019年7月2日对当事人店负责人陈*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强制措施:对当事人店销售的超过保质期的3瓶标“欢乐家”青柠檬味茶饮料(生产商:山东欢乐家食品有限公司、地址:湖北省孝感市汉川市经济开发区福星街9号、生产日期:20180522、保质期:12个月)现场予以扣押。

经查证:当事人店系2013年9月9日在本局核准登记的一家个体工商户,从事五金、百货、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代办移动业务。2019年7月1日当事人店在其经营场所内经营超过保质期的标“欢乐家”青柠檬味茶饮料(生产商:山东欢乐家食品有限公司、地址:湖北省孝感市汉川市经济开发区福星街9号、生产日期:20180522、保质期:12个月);销售价格:5元/瓶、货值金额1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实:

1.2019年7月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店经营场所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1)当事人店从事预包装食品经营活动的事实;(2)现场有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2.2019年7月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店负责人陈*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店有经营过期食品的事实。

3.2019年7月1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店经营场所进行拍照,获取照片8张。证明:当事人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品种。

4.2019年7月2日,当事人店负责人向执法人员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店负责人的真实身份。

5.2019年7月2日,当事人店向执法人员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店为合法经营户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盖章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认为,当事人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本局于2019年11月11日向当事人店送达了〔2019〕第165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店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鉴于当事人积极改正,主动提供整改报告,积极查找造成食品过期的原因并予以改正,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参照《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行政裁量权规定》第十八条第(一)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处罚:(一)当事人发现违法后主动报告,或者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的,并积极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和《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暂行)》第33项的规定“符合减轻处罚条件的,对于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0-5万元罚款”进行裁量。本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二、没收当事人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标“欢乐家”青柠檬味茶饮料(生产商:山东欢乐家食品有限公司、地址:湖北省孝感市汉川市经济开发区福星街9号、生产日期:20180522、保质期:12个月)3瓶;

三、对当事人店处以罚款8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1、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 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8、账号:8001297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账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每天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1月18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