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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19〕第229号
发布时间:2020-01-06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0-00066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0-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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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部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行处字〔2019〕第229号
对醴陵市清潭引线厂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醴陵市清潭引线厂,个人独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090****093,住所:醴陵市长庆示范区**村**组,法定代表人:张*陆,经营范围:引火线:引火线(皮纸引)生产销售[限2020年02月15日前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湘)YH安许证字{2017}042948。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南烟花爆竹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测中心,于2019年3月27日,对醴陵市清潭引线厂2019年03月生产的规格型号为Φ1.0mm插引和规格型号为Φ2.0mm带引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检验结论为:水分、吸湿率项目不符合GB19595-2004标准要求,依据《湖南省烟花爆竹用引火线产品实物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综合判定为不合格,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2019年6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报主管局长批准立案。经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询问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本案现已调查终结。
当事人系2013年11月14日在本局核准登记的个人独资企业,从事引火线:引火线(皮纸引)生产销售。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南烟花爆竹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测中心于2019年3月27日,对当事人2019年03月生产的规格型号为Φ1.0mm插引和规格型号为Φ2.0mm带引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基数分别为70箱和50箱(规格:36卷/箱)】,经检验,于2019年4月11日出具了编号为NO:ZB20190284、NO:ZB20190285的两份检验报告,综合判定为不合格,属于严重不合格。2019年6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两份《检验报告》,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在规定时间内当事人未申请复检。
经查证:被抽检的规格型号为Φ1.0mm插引和规格型号为Φ2.0mm带引是当事人2019年3月生产。当事人生产了规格型号为Φ1.0mm插引70箱(规格:36卷/箱 ),生产成本每箱90元,销售价格每箱100元,该批次的产品销售额7000元,利润700元;生产了规格型号为Φ2.0mm带引50箱(规格:36卷/箱 )生产成本每箱100元,销售价格每箱110元,该批次的产品销售额5500元,利润500元;当事人已将上述规格型号为Φ1.0mm插引和规格型号为Φ2.0mm带引全部销售给醴陵市内的鞭炮厂,销售数量为120箱(规格:36卷/箱),销售金额总计7000+5500=12500元,获利700+500=1200元;当事人对生产、经营单个产品未分开做账,上述产品生产、经营收支无法在财务账目中体现,以当事人口述为准。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及法定代表人张*陆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情况。
证据二、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产品案件线索交办单》,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三、湖南烟花爆竹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出具的两份检验报告,编号为NO:ZB20190284、NO:ZB20190285,证明当事人2019年3月生产的规格型号为Φ1.0mm插引和规格型号为Φ2.0mm带引,水分、吸湿率项目不符合GB19595-2004标准要求,依据《湖南省烟花爆竹用引火线产品实物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综合判定为不合格,属于严重不合格。
证据四、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回证》一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在2019年6月20日将上述两份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已告知当事人复检权利。
证据五、《现场笔录》和现场相片打印件陆张,证实抽样批次的规格型号为Φ1.0mm插引和规格型号为Φ2.0mm带引已经未在当事人厂中,抽样时备样样本也未在当事人厂中。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关于不申请复检的报告》一份,证明在规定时间内当事人未申请复检。
证据七、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张*陆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2019年3月生产的规格型号为Φ1.0mm插引和规格型号为Φ2.0mm带引被检验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的事实以及当事人生产、销售规格型号为Φ1.0mm插引和规格型号为Φ2.0mm带引的情况。
证据八、当事人提供的销售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销售规格型号为Φ1.0mm插引和规格型号为Φ2.0mm带引的销售情况。
以上证据,均已征求当事人的意见,经当事人确认并查证属实,依法可作为定案的根据。
当事人2019年3月生产的规格型号为Φ1.0mm插引和规格型号为Φ2.0mm带引,水分、吸湿率项目不符合GB19595-2004标准要求,依据《湖南省烟花爆竹用引火线产品实物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综合判定为不合格,属于严重不合格。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的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
本局于2019年10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行告字〔2019〕第151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生产的规格型号为Φ1.0mm插引和规格型号为Φ2.0mm带引,属于涉及安全、健康指标产品被判不合格,符合《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一章第一节:“一、违反《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因属于涉及安全、健康指标产品被判不合格的;2、产品全部或大部销售的,且拒不追回或无法追回的。处罚基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本局认定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货值金额为7000+5500=12500元,获利1200元。本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
二、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200元,并按照货值金额的2倍处罚款25000元,合计罚没款262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1、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 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8、账号:8001297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账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每天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1月18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