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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19〕第230号

发布时间:2020-01-06 访问量: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醴市监行处字〔2019〕第230

                                                                                    

对龚光武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龚光武;身份证号码:522528198***150417;布依族;初中文化;政治面貌:群众;住址:贵州省关岭市布依族苗族自治县花江镇**村***组*号。

2019年10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醴陵市泗汾镇**社区居委会**中路1*8号检查发现,当事人龚光武租赁上述门面设立“贵州正宗花江狗肉火锅”店,主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经核查,当事人尚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上述行为已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日予以立案。并于2019年10月28日调查终结。

经查证:当事人自2019年8月起租赁醴陵市泗汾镇**社区居委会**中路1*8号设立“贵州正宗花江狗肉火锅”店,从事餐饮服务经营。至2019年10月15日本局检查时止,当事人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额为2.7万元,无利润。且未做账,未纳税,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另:当事人于2019年11月4日已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本局的《市场主体监督检查记录表》。证明本局对当事人设立的“贵州正宗花江狗肉火锅”店进行检查,现场不能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证明本局对当事人从事食品经营现场检查的情况。

证据三:《个人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从事食品经营设立的具体场所。

证据四: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告食品行政审批系统的查询记录。证明当事人在醴陵市泗汾镇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证据五:当事人的身份证打印件1份。证明经营者基本情况。

证据六: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对其违法事实陈述。

证据七:当事人于2019年11月4日已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提供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已采信,依法作为定案根据。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的规定,构成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

本局于2019年 11月 1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2019〕第166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调查,且能主动中止经营申请补办《食品经营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参照《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使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第十八条“当事人发现违法主动报告,或者主动中止违法行为,并积极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当事人行为符合减轻处罚情节,参照《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项“对于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0-10倍罚款。”,本局决定:

一、对当事人处罚款4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1、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 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8、账号:8001297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账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每天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1月19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