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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19〕第232号
发布时间:2020-01-06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0-00069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0-01-06
- 有 效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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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部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行处字〔2019〕第232号
对醴陵市缘来婚姻介绍所销售侵犯注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醴陵市缘来婚姻介绍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30281600***157,经营场所:醴陵市立三大道2**号,组成形式:个人经营,注册日期:2016年5月26日,经营范围:婚介、厨柜、厨卫电器销售。经营者姓名:张*连,女性,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文化,政治面貌:群众,现年55岁,身份证号码:430219196****33924。
经查证:本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8月30日接到举报称在醴陵市缘来婚姻介绍所销售假的“万家乐”热水器,执法人员立即随同广东万家乐燃气有限公司打假办高级项目经理吴*良对醴陵市缘来婚姻介绍所销售的万家乐热水器进行真伪鉴定,发现有6台“万家乐”热水器是假冒“万家乐”注册商标的产品。经查证当事人总计从长沙购进14台JSQ24-12K1型号的“万家乐”热水器,进货价格1000元/台,销售11台,库存3台,库存货值(按销售价格计算)为:1280元/台,3台总计货值(按销售价格计算):3840元;16台JSQ24-12K3型号“万家乐”热水器,进货价格是900元/台,销售15台,库存1台,货值(按销售价格计算):1260/台;10台JSQ24-12K3.1型号“万家乐”热水器进货价格是1300元/台,销售9台,库存一台,货值(按销售价格计算):1560/台;1台JSQ20-10A1型号“万家乐”热水器,进货价格是1100元/台,未销售库存一台,销售价(按销售价格计算):1300/台;其中有6台“万家乐”热水器(型号分别是3台JSQ24-12K1; 1台JSQ24-12K3;1 台JSQ24-12K3.1;1台JSQ20-10A1)当事人以低于总经销商的进货价格200元进的货,货值7960元。 上述产品由广东万家乐燃气具有限公司打假人员对万家乐产品现场进行鉴定,并出具广东万家乐燃气具有限公司产品鉴定书,对产品的主板、面盖工艺、电机、燃气热水器内部主板控制芯片的条形码进行识别。鉴定结论为:以上库存的6台“万家乐”热水器产品非广东万家乐燃气具有限公司生产,均为假冒“万家乐”注册商标产品。因当事人没有销售书面账目记录,且没有做账。已销售的产品因无法取证,不能鉴定其真假,只能认定以上6台已鉴定 “万家乐”热水器产品为假冒产品。另经查证:“万家乐 ”商标是广东万家乐股份有限公司转让给广东万家乐燃气具有限公司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登记注册的第11类第8071337号商标。我局依法对上述产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醴市市监强措字2019(2208)号)。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举报材料一份,证明该案件系由杨*良举报;
证据二、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姓名,年龄,住址等个人基本情况;
证据三、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现场经营 “万家乐”热水器的情况及在现场“万家乐”热水器的鉴定情况;
证据四、当事人营业执照打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资质;
证据五、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万家乐”热水器进销货情况和实际销售价格以及当事人库存(按销售价算)货值为7960元,当事人没做账、没纳税的事实。
证据六、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醴市监强措字[2019]-2208号一份,证明本局依法扣押当事人经营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外标“万家乐”热水器6台。
证据七、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暂扣、封存物质收据一份,证明本局依法扣押当事人经营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万家乐”热水器的具体情况。
证据八、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当事人经营现场照片打印件3张,证明当事人经营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外标“万家乐”热水器成品以及经营场所情况。
证据九、举报人提供的注册商标“万家乐”的商标注册证、核准商标转让证明、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二份以及商标所有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一份,证明“万家乐”确系注册商标以及商标所有人是广东万家乐燃气具有限公司。
证据十、举报人出具公函鉴定书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 6台“万家乐”热水器均为假冒产品。
证据十一、举报人身份证一份证明举报人身份证明。
证据十二、当事人提供的微信打款记录8份,证明当事人的进货的情况。
证据十三、市场主体监督检查记录表一份,证明2019年8月30日 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店内的检查情况。
证据十四、鉴定书一份,证明检查的6台热水器为假冒“万家乐”注册商标产品。
以上证据都经过当事人签字确认,且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侵犯了注册商标“万家乐”所有人的专用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的行为,
本局于2019年11月11日向当事人送达醴市监听告字〔2019〕53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项规定“ 计算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违法经营额,可以考虑下列因素:(一)侵权商品的销售价格;”总计货值(按销售价格计算):7960元。当事人违法经营额总计(按销售价格计算):7960元。参照《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一百二十三条“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 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执行标准:(一)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 :
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二、没收当事人销售的上述 “万家乐”热水器成品6台;
三、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1、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 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8、账号:8001297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账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每天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1月19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