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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19〕第233号

发布时间:2020-01-06 访问量: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醴市监行处字〔2019〕第233

                                                                                        

对欧阳孝凯无照经营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欧阳孝凯,男,汉族,1988年12月3日出生,家住湖南省白兔潭镇**村**组6**号,居民身份证编号4302811***12037753

现已查明:当事人自2018年11月开始,在醴陵市王仙镇王仙社区106国道旁从事汽车美容服务。至2019年11月5日我局检查时止,当事人未取得《营业执照》,当事人自认未建立账目,经营额无法计算,无利润。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位置、经营项目、货品陈列情况及未见《营业执照》的事实;

证据二: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情况;

证据三:对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经营场所、经营起始时间、经营项目、经营总额、利润情况以及未取得《营业执照》的事实;

证据四:现场拍摄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招牌、货物陈列情况及从事服装销售的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的经营情况说明1份,证明了当事人经营起始时间、经营项目、经营总额、利润情况及未做账的事实;

证据六:“湖南信息化综合管理系统”查询记录1份,证明当事人从事服装销售尚未取得开业注册登记。

以上证据,均已征求当事人的意见,依法可作为定案的根据。

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构成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六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应该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本局于2019年11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2019〕第169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当事人无照经营时间不长,本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停止无照经营行为;

二、对当事人处以人民币2000元罚款,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1、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 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8、账号:8001297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账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每天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1月21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