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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19〕第235号
发布时间:2020-01-07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0-00081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0-01-07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行处字〔2019〕第235号
对李小明无照经营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李小明,男,汉族,现年35岁,家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樟村镇***村***组5*号,公民身份号码:3623231984***71316。联系电话:1577***5688。
2019年9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醴陵市石亭镇长塘村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租赁原花炮厂场所从事实木家具生产经营。至我局检查时止,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涉嫌无照经营。本局于2019年9月24日立案。
经查证,当事人于2019年3月开始在醴陵市石亭镇长塘村租赁原花炮厂场所从事实木家具生产经营至今。当事人自2019年3月6日起至2019年9月24日我局检查时止,共生产实木家具70000元,销售了70000元,从中获利7000元,当事人尚未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营业执照》。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并由当事人亲自签字确认。
证据(一)、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证据(二)、2019年9月24日11点10分至11点40分制作的《现场笔录》,证明了当事人正在醴陵市石亭镇长塘村原花炮厂场所从事实木家具生产经营及现场未见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的事实。
证据(三)、2019年10月9日10点30分至11点15分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对经营情况、违法事实的陈述及当事人未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营业执照》的事实。
证据(四)、2019年9月24日所照的相片,证明当事人经营现场摆放有机器设备和产品的事实。
证据(五)、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化综合管理系统查询件,证明当事人未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营业执照》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经查证属实,依照法定程序收集,与违法事实相关,符合法定形式且均经当事人发表意见,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无照经营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之规定,构成了无照经营违法行为。
本局于2019年11月18日对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行告字〔2019〕167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且对所有定案证据未提出异议。
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鉴于当事人无证无照经营时间短,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本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
二、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7000元,并处罚款3000元,合计罚没款10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1、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 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8、账号:8001297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账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每天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1月22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