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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19〕第236号
发布时间:2020-01-07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0-00082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0-01-07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行处字〔2019〕第236号
对醴陵民生骨伤医院未经审查发布医疗
广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名称:醴陵民生骨伤医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4****N43,类型:个人独资企业,住所:醴陵市来龙门街道**社区**路,投资人:潘*林,成立日期:2017年8月28日,经营范围:骨科、综合内科、康复科诊疗服务。联系电话:15807**6686。
经查证:本局于2019年9月25日网络巡查中发现有微信公众号主体:醴陵民生骨伤医院,微信号:gh_781dd***70c5。该微信公众号系当事人在微信中使用。当事人于2019年7月26日上发布了标题为:“十指连心,痛!断指再植,赞!”的广告及2019年9月4日发布了标题为:“股骨颈骨折,哭了又笑”的广告。当事人委托他人在微信公众号制作并发布医疗广告,广告费用为4000元。且当事人没有办理《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体监督检查记录表》1份和经当事人盖章确认的当事人网络页面截图照片打印件3份,证明案件来源及当事人广告发布情况;
证据二、对委托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未办理《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擅自发布医疗广告的情况.
证据三、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当事人委托被委托人全权处理该院发布医疗广告一事。
证据四、当事人委托人的身份证打印件1份,证明委托事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五、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许可经营状况;
证据六、对王*国的调查笔录1份,证明王*国与当事人的广告费用是4000元;
证据七、王*国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王*国的基本身份;
证据八、当事人提供的微信公众号发布打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积极配合工作已消除危害后果。
以上证据都经过签字确认,且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规定。构成了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
2019年11月18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醴市监行告字〔2019〕172号,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任何陈述、申辩,并对本局送达的所有涉案证据未提出任何异议。
鉴于案发后当事人立即停止非法广告行为并主动配合执法机关进行调查,主动消除非法广告,对社会危害轻微,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
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十四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的规定,本局决定 :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二、对当事人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1、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 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8、账号:8001297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账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每天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1月22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