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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19〕第237号
发布时间:2020-01-07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0-00083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0-01-07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行处字〔2019〕第237号
对彭专红无照经营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彭专红;男,汉族,现年43岁;身份证号码:4302811976****9037;住所:醴陵市枫林镇**岭*场***组*号;联系电话:1380***7097。
2019年11月6日本局执法人员在醴陵市枫林镇**社区***组对招牌为“爱客阳光生活馆”、“无限极”的商店检查时发现,醴陵市枫林镇**岭*场***组居民彭专红租用他人房屋从事日用品、化妆品销售。当事人出示了注册号为441900608080056,名称为“东莞市长安温雅日用品商店”,经营场所为东莞市长安镇**社区**路1*号10*,经营者为朱*凡的工商营业执照,不能出示经营所在地工商营业执照。未对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证,当事人出示的朱*凡的工商营业执照是朱*凡在东莞开设的一家经营“无限极”产品的商店,当事人在该店帮忙。当事人于2018年7月20日在醴陵市枫林镇**社区***组投资3万元开设了一家招牌为“爱客阳光生活馆”、“无限极”的商店。主要经营“无限极”的日用品、化妆用品。开业至2019年11月6日本局执法人员检查时未申请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该商店已实际营业17个月,共销售日用品2万元,获利1000元,没有纳税,也未建立财务账目。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其责任能力和个人基本信息;
2.2019年11月6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营业场所进行检查时填写的《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主体监督检查记录表》、现场笔录、湖南信息化综合管理系统营业执照查询记录各一份,拍摄照片1份,共4张,证明了1、当事人商店名称及营业场所的地址;2、当事人商店正在经营日用品和化妆品; 3、当事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事实;
3.2019年11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并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1、当事人商店名称及营业场所的地址;2、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3、当事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事实;4、当事人商店的经营情况;
4.当事人提供给本局执法人员的情况说明一份,证明了当事人商店开业时间、未办理营业执照、累计违法所得的情况;
5.当事人提供给本局执法人员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当事人已经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消除了危害后果。
6.以上证据均经查证属实,依照法定程序收集,与违法事实相关,符合法定形式且均经当事人发表意见,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日用品、化妆用品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构成了无照经营的行为。
本局于2019年11月18日对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行告字〔2019〕173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且对所有定案证据未提出异议。
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机关进行调查,并主动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违法行为情节较轻且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情形,应予以从轻处罚。本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
二、没收当事人的违法所得1000元,并处罚款30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4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1、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 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8、账号:8001297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账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每天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1月22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