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 > 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19〕第240号
发布时间:2020-01-07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0-00086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0-01-07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行处字〔2019〕第240号
对醴陵市王仙镇永宏冷库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 醴陵市王仙镇永宏冷库。系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30281MA4***613Y ;经营场所:醴陵市王仙镇**村**路;经营者:易元* ;身份证号码:430281196808****12;联系电话:1397419***6;联系地址:醴陵市王仙镇**村**路。
2019年11月5日,本局王仙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在醴陵市王仙镇**村**路巡查时,在当事人冷柜内发现3包鸡肉中文标识不全,且中外文无法对应。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涉嫌构成经营标签不合法的食品,为进一步查清事实,特申请立案调查。
本局立案后,立即指派杨坤、彭俊文为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本案。经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询问当事人,本案现已调查终结。
现已查明:当事人系个体工商户,从事冷冻食品销售。经营期间,当事人从长沙市高桥市场购进一箱冷冻鸡肉,共15包。2019年11月5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的冷柜里面现场查获上述冷冻鸡肉3包,包装上面有大量外文信息,但只有简单的中文信息,中外文无法对应。包装正面有“生产商”“冷冻鸡肫”“鸡肉”“公斤”“净重”“保持冷冻-18℃”“产地巴西”中文字样;背面只有“生产批号 生产日期”“保质期/过期日”“见包装”中文字样。当事人自认进价每包20元,售价为每包30元,剩3包未销售。以上经营额共计450元,获利120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证据(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食品经营资格、食品经营范围及其身份情况。
证据(二)、现场抽取的包装袋一个,证明当事人经营的食品包装上面有大量外文信息,但只有简单的中文信息,中外文无法对应;包装正面有“生产商”“冷冻鸡肫”“鸡肉”“公斤”“净重”“保持冷冻-18℃”“产地巴西”中文字样;背面只有“生产批号 生产日期”“保质期/过期日”“见包装”中文字样。
证据(三)、2019年11月5日《现场笔录》1份,证明2019年11月5日,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的冷柜里面现场查获上述冷冻鸡肉3包包装上面有大量外文信息,但只有简单的中文信息,中外文无法对应;包装正面有“生产商”“冷冻鸡肫”“鸡肉”“公斤”“净重”“保持冷冻-18℃”“产地巴西”中文字样;背面只有“生产批号 生产日期”“保质期/过期日”“见包装”中文字样。当事人自认进价每包20元,售价为每包30元,剩3包未销售,且中外文无法对应。
证据(四)、2019年11月7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期间,从长沙市高桥市场购进一箱冷冻鸡肉,共一箱15包。2019年11月5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的冷柜里面现场查获上述冷冻鸡肉3包,包装上面有大量外文信息,但只有简单的中文信息,中外文无法对应。包装正面有“生产商”“冷冻鸡肫”“鸡肉”“公斤”“净重”“保持冷冻-18℃”“产地巴西”中文字样;背面只有“生产批号 生产日期”“保质期/过期日”“见包装”中文字样。当事人自认进价每包20元,售价为每包30元,剩3包未销售。
证据(五)、2019年11月5日现场销毁了3包冷冻鸡肉,3包冷冻鸡肉的包装上面有大量外文信息,但只有简单的中文信息,中外文无法对应。包装正面有“生产商”“冷冻鸡肫”“鸡肉”“公斤”“净重”“保持冷冻-18℃”“产地巴西”中文字样;背面只有“生产批号 生产日期”“保质期/过期日”“见包装”中文字样。
以上证据,均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并查证属实,依法可作为定案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3.8规定:“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商标除外)。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应书写正确,易于辨认。”3.8.2规定:“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中文有对应关系(商标、进口食品的制造者和地址、国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网址除外)。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商标除外)。”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本局于2019年11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字行告字〔2019〕第177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当事人涉案产品数量少、货值金额低,本局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综合考量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本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二、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20元,并处罚款1000元,合计罚没款112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1、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 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8、账号:8001297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账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每天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1月25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