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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19〕第244号
发布时间:2020-01-07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0-00090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0-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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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部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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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行处字〔2019〕第244号
对醴陵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自立收费项目、重复收费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醴陵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醴陵市妇幼保健院、醴陵市儿童医院)。地址:醴陵市解放路东段**号,法定代表人:周*林,联系电话:137074***1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028144***0719M。当事人占地11.9亩,开设床位159张。有在职在岗人员334人,其中高级职称19人,中级职称85人,专技人员占总人数比为88%。设有孕产保健部、妇女保健部、儿童保健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部、医技医辅中心。主要科室有产科、妇科、内儿综合科、新生儿科、小儿外科及乳腺外科、急诊科、产前检查科、儿童保健科、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等科室。拥有进口数字化X线摄影(DR)、光散射乳腺筛查仪、安珂乳腺微创旋切系统、美国GE18四维彩超、二维彩超、腹腔镜、宫腔镜、导乐分娩仪、上转发光免疫分析仪、罗氏化学发光仪、HPV检测仪、800测试全自动生化分析仪等重大医疗设备。2018年全年实现总收入10257.61万元,医疗业务收入8355.2万元,药品收入2089.1万元,财政补助收入1445.46万元,其他收入456.95万元。
根据《关于印发湖南省开展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卫医发【2019】5号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9湖南省医疗服务重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市监价监【2019】190号文件精神,本局对当事人自2018年1月1日到2019年7月31日以来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向病人收取了一次性低值医用耗材:(棉签、腕带、一次性保护套、一次性标本杯、一次性标本袋、一次性明胶海绵、一次性备皮包、一次性备皮刀、备皮)的费用, 还收取了“放射急诊费、心电图急诊费、健康咨询费”的费用,涉嫌价格违法。经报请市局同意,于2019年9月4日立案调查,并指派彭水生、周卫民共同办理,现已案件终结。
经查证:当事人自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按照10元/次的标准向病人收取了“放射急诊费、心电图急诊费”的费用,共收费金额 44240元;向病人收取了“诊查费”之后,另外按照4元/次的标准向病人收取了“健康咨询费”的费用,共收费金额12836元;在此期间,当事人还向病人收取了一次性低值医用耗材:(棉签、腕带、一次性保护套、一次性标本杯、一次性标本袋、一次性明胶海绵、一次性备皮包、一次性备皮刀、备皮)的费用,共收费金额75253.51元。
根据湖南省物价局服务价格管理处、省卫生厅规划财务处《关于湘价服[2002]230号文件执行中有关问题统一解答的函》(湘价服函[2003]13号)第七条(5)规定:凡已向病人收取了“诊查费”的,不得再另收“健康咨询”费;、湘价服函[2008]137号文件以及醴发改[2018]24号文件规定:在价格项目“除外内容”和“说明”中未明确规定的特殊医用器械、特殊医用耗材,一律不得向患者收费。
经计算以上违规收费金额132329.51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证据(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
证据(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湖南省卫生厅《湖南省卫生厅关于确认醴陵市妇幼保健院和桂阳县保健院为二级甲等妇幼保健机构的通知》湘卫函[2013]290号文件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为二类医疗机构。
证据(三):根据上级下发的文件《关于印发湖南省开展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卫医发【2019】5号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9湖南省医疗服务重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市监价监【2019】190号,证明本次检查的依据。
证据(四):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周*林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周*林的身份。
证据(五):《现场笔录》,证明现场检查的情况。
证据(六):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周*林的《询问笔录》,证明该收费行为是属于当事人的行为。
证据(七):李*年身份证复印件及当事人证明,证明李*年身份。
证据(八):对放射科主任李*年《询问的笔录》,证明当事人向病人收取了“放射急诊费”的费用的事实。
证据(九):邬*芳身份证复印件及当事人证明,证明邬*芳身份。
证据(十):对B超室主任邬*芳《询问的笔录》,证明当事人向病人收取了“心电图急诊费”的费用的事实。
证据(十一):刘*身份证复印件及当事人证明,证明刘*身份。
证据(十二):对手术室护士长刘*《询问的笔录》,证明当事人向病人收取了(一次性保护套、一次性标本杯、一次性标本袋、一次性备皮刀)的费用的事实。
证据(十三):黄*身份证复印件及当事人证明,证明黄*的身份。
证据(十四):对产科护士长黄*《询问的笔录》,证明当事人向病人收取了“健康咨询费”的费用,以及向病人收取了(棉签、腕带、一次性备皮包、备皮、一次性明胶海绵)的费用的事实。
证据(十五):李*身份证复印件及当事人证明,证明李*是当事人的财务科长身份。
证据(十六):《病人费用清单》复印件6份、证明当事人检查项目的收费情况。
证据(十七):当事人财务室提供的财务资料(13页),证明当事人自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的收费情况。
证据(十八):当事人提供的基本情况,证明当事人经营情况。
证据(十九):检查登记表3份,证明当事人检查项目收费情况。
证据(二十):价格检查记录1份,证明当事人多收金额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均予以采信,依法作为定案的根据。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以及《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经营者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五)款“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第(六)款“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所指的违规收费行为。
本局于2019年11月21日对当事人送达醴市监听告〔2019〕54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且对所有定案证据未提出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参照《湖南省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湖南省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关于第六类违法行为“经营者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在检查期间,能积极配合,对存在的问题能主动改正,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从轻处罚情节。本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二、没收当事人未清退的132329.51元,并对当事人处未清退金额50%的罚款计66164.75元,两项合计罚款198494.26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1、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 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8、账号:8001297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账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每天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1月27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