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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19〕第245号

发布时间:2020-01-07 访问量: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醴市监行处字〔2019〕第245

                                                                                         

对醴陵市二医院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醴陵市二医院。地址:醴陵市白兔潭镇车站路2*6号,法定代表人:巫*虹,联系电话:138074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0281445300***U。当事人现在职工305人,其中高级职称人员13人,中级职称人员86人。设有儿科、内一科、内二科、内分泌科、普外科、泌尿外科、骨科、妇产科、精神科、手术室、检验科等十余个临床及检查科室,编制床位150张,实际开放床位405张、投资购入了螺旋CT、数字化DR,生化分析仪等设备。2018年全年实现业务收入7740万元,其中药品收入1602万元,医疗收入6138万元。

根据《关于印发湖南省开展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卫医发【2019】5号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9湖南省医疗服务重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市监价监【2019】190号文件精神,本局对当事人自2018年1月1日到2019年7月31日以来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向病人收取了一次性低值医用耗材:(棉签、妇科棉签30s/包、手腕带、一次性输液器、一次性换药包、一次性牙垫、一次性备皮包)的费用, 超标准向病人收取了“尿常规(机器法)、C-反应蛋白测定(免疫学法)”的费用,存在价格违法。经报请市局同意,于2019年8月26日立案调查,并指派彭水生、周卫民共同办理,现已案件终结。

经查证:当事人自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按照9元/次的标准向病人收取了尿常规(机器法)的费用,共收费金额 189583元;按照18元/次的标准向病人收取了C-反应蛋白测定(免疫学法)的费用,共收费金额 364662元;在此期间,当事人还向病人收取了一次性低值医用耗材:(棉签、妇科棉签30s/包、手腕带、一次性输液器、一次性换药包、一次性牙垫、一次性备皮包)的费用,共收费金额41781.15元。

按照醴陵市发展和改革局文件《关于醴陵市公立医疗机构价格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醴发改[2018]24号:第2条(1)“凡是价格项目“除外内容”和“说明”中未明确规定可另计费用的医用耗材,一律不得在项目价格之外另行收费”、第4条(1)“将醴陵市白兔潭镇中心卫生院(市第二人民医院)、市精神病医院以及泗汾卫生院的医技类收费标准比照二级医疗机构收费标准收费,其他如检查、检(化)验费仍维护现有收费标准。经当事人提供的《医疗机构许可证》确定,其尿常规(机器法)医疗服务价格收费标准应执行8元/次;C-反应蛋白测定(免疫学法)医疗服务价格收费标准为16元∕次。

经计算当事人向患者多收尿常规(机器法)金额为21063元;心电图金额为40518元;一次性低值医用耗材:(棉签、妇科棉签30s/包、手腕带、一次性输液器、一次性换药包、一次性牙垫、一次性备皮包)的金额为41781.15元。

经计算以上三项共计金额103362.15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证据(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

证据(二):《医疗机构职业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为二类医疗机构。

证据(三):根据上级下发的文件《关于印发湖南省开展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卫医发【2019】5号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9湖南省医疗服务重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市监价监【2019】190号,证明本次检查的依据。

证据(四):《现场笔录》,证明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证据(五):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巫*虹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巫*虹的身份。

证据(六):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巫*虹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违规收费的事实。

证据(七):张*身份证复印件及当事人证明,证明张*身份。

证据(八):对手术室护士长张*《询问的笔录》,证明当事人向病人收取了一次性低值医用耗材:(棉签、妇科棉签30s/包、手腕带、一次性输液器、一次性换药包、一次性牙垫、一次性备皮包)的费用。

证据(九):瞿水*身份证复印件及当事人证明,证明瞿水*身份。

证据(十):对检验科主任瞿水*《询问的笔录》,证明当事人尿常规检测使用的是机器法、C-反应蛋白测定使用的是免疫学法。

证据(十一):《病人费用清单》复印件3份、证明当事人检查项目的收费情况。

证据(十二):当事人财务室提供的财务资料(14页),证明当事人自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的收费情况的事实。

证据(十三):当事人提供的基本情况,证明当事人经营情况。

证据(十四):检查登记表2份,证明当事人检查项目收费情况。

证据(十五):价格检查记录2份,证明当事人多收金额。

证据(十六):《湖南省医疗服务价格实用手册》复印件(五页),证明当事人应执行的收费标准及低值医用耗材不得收费的依据。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我局予以采信。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以及《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经营者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规定,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第(五)项“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所指的违规收费行为。

本局于2019年11月21日对当事人送达醴市监听告〔2019〕55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且对所有定案证据未提出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参照《湖南省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湖南省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关于第六类违法行为:经营者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第一款第(一)项“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第(五)项“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在检查期间,能积极配合,对存在的问题能主动改正,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从轻处罚情节。本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二、没收当事人未清退的103362.15元,并对当事人处未清退金额50%的罚款计51681.07元,两项合计罚款155043.22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1、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 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8、账号:8001297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账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每天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1月27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