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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19〕第249号
发布时间:2020-01-07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0-00097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0-01-07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行处字〔2019〕第249号
对醴陵市竹海堂仁明大药房从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醴陵市竹海堂仁明大药房 ;经营者:聂*卿,女,身份证号:43021919610***467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C40N;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浦口镇**村***街;组成形式:个人经营;注册日期:2012年05月15日;经营范围:处方药、非处方药、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生化药品、生物制品零售;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一类医疗器械、二类医疗器械。(依法须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查实:当事人系2012年5月15日在本局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主要从事药品和预包装食品的零售。2019年4月,当事人从药贩子手中购买了甘草1000克、石膏500克、丹参1000克;进价每10克分别为0.3元、0.1元、0.35元;售价每10克分别为0.4元、0.15元、0.5元,没有缴税,货值合计97.5元。至本局检查时为止,甘草剩余150克、石膏剩余500克、丹参剩余200克未销售,所得利润20.5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证据一:《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药品经营主体资格和身份情况;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现场有中药材柜台,经营场所证照齐全,执法人员当场抽取标注“甘草”“丹参”字样的2个药柜以及标注“石膏”字样的1个药罐,经与当事人比对,标注“甘草”“丹参”“石膏”2个药柜1个药罐正是盛装该三种药品,经现场称重分别为150克、200克、500克;售价每10克分别标注为0.4元、0.5元、0.15元;当事人提供不出该三种中药材的进货凭证;
证据三:标注为“甘草”“丹参”的2个药柜以及标注为“石膏”的1个药罐的现场图片4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了上述三种中药材;
证据四:对经营者询问笔录一份,证实了2019年4月,当事人从药贩子手中购买了甘草1000克、石膏500克、丹参1000克;进价每10克分别为0.3元、0.1元、0.35元;售价每10克分别为0.4元、0.15元、0.5元,没有缴税,货值合计97.5元。至本局检查时为止,甘草、石膏、丹参分别有150克、500克、200克未销售,所得利润20.5元。
以上证据,均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并查证属实,依法可作为定案的根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除外。”本局认为,当事人违反了上述规定,构成从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
本局于2019年11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行告字〔2019〕第184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
当事人明知对方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而从其购进药品,符合《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章第一节第六条第(二)项“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2、明知对方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而从其购进药品的;”
综合考量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上述法律,本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二、没收当事人尚未销售完毕的甘草150克、石膏500克、丹参200克;
三、没收违法所得20.5元,并对当事人处货值四倍的罚款390元,合计罚没款410.5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1、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 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8、账号:800109707211018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账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每天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1月29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