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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19〕第252号
发布时间:2020-01-07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0-00101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0-01-07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行处字〔2019〕第252号
对黄建军无照经营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黄建军,男,汉族,群众,现住醴陵市**路**号,公民身份证号为:43020219781****019。
2019年10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醴陵市孙家湾镇***村***组从事纺织配件、电器配件生产经营活动。检查时当事人现场不能提 供《营业执照》 ,涉嫌无照经营,本局即日予以立案。
经查证:当事人黄建军于2019年1月起在醴陵市孙家湾镇***村***组自已家里从事纺织配件、电器配件生产加工经营活动。至2019年10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止,当事人没有做帐,营业额约8万元,因库存积压大,未获取利润,且未办理《营业执照》。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醴陵市孙家湾镇***村***组设立纺织配件、电器配件生产加工作坊1个,现场未见《营业执照》。
证据2、《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于2019年1月起在醴陵市孙家湾镇***村***组设立纺织配件、电器配件生产加工作坊一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于2019年10月17日止,当事人营业收入8万元,未获利润,未做账目,也未办理《营业执照》的事实。
证据3、当事人经营情况说明1份,当事人于2019年1月起在醴陵市孙家湾镇***村***组从事纺织配件、电器配件生产加工经营活动,于2019年10月17日止,当事人已得营业收入8万元,未获利润,未做账目,也未办理《营业执照》的事实。
证据4、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黄建军的自然人身份。
证据5、当事人经营场所照片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基本情况。
证据6、工商局电脑查询记录2份,证明当事人至查询日止未办理《营业执照》。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字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我所予以采信。
综上所述,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的经营。”的规定,构成无照经营行为。
2019年11月26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醴市监行告字〔2019〕186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经营规模小,未获得利润,目前正在办理《营业执照》。本局决定: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一、对当事人处罚款2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1、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 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8、账号:8001297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账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每天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1月4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