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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19〕第255号

发布时间:2020-01-07 访问量: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醴市监行处字〔2019〕第255

                                                                          

对醴陵市官庄镇大坝村卫生室销售劣药行为

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醴陵市官庄镇大坝村卫生室;法定代表人:黄*;地址:醴陵市官庄镇**村**组*2号;登记号:PDY0014344302****D6001;诊疗科目:02全科医疗科。联系电话:1890843**98。

2019年11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在醴陵市官庄镇**村**组对醴陵市官庄镇大坝村卫生室检查时发现,该卫生室的药柜上有由浙江爱生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规格24粒装,有效期至2019年9月19日的新和成金刚藤软胶囊3盒;由山西云鹏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规格复方/48片,有效期至2019年5月3日的维U颠茄铝镁片2瓶;由山西云鹏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规格0.1克X100片,有效期至2019年7月22日的西咪替丁片1瓶;由山西云鹏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规格复方(每瓶100片),有效期至2019年9月4日的复方罗布麻片1瓶; 由山西云鹏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规格25mg X100片,有效期至2019年10月17日的格列本脲片1瓶; 由山西太原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规格0.1克X100片,有效期至2019年2月的盐酸吗啉胍片1瓶。共计9瓶。上述药品均已超过有效期且存放在药柜销售。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本局当日立案。

经查证,当事人属于村卫生室,由醴陵市官庄镇卫生院管理,主要从事医疗服务。当事人办理了登记号为PDY0014344302****D6001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当事人的涉案药品是当事人采购于醴陵市官庄镇卫生院,其中新和成金刚藤软胶囊,45元/盒,3盒; 维U颠茄铝镁片,10元/瓶,2瓶;西咪替丁片,10元/瓶,1瓶;复方罗布麻片,10元/瓶,1瓶;格列本脲片,2元/瓶,1瓶;盐酸吗啉胍片,5元/瓶,1瓶。共计9瓶。上述药品货值共计182元。据当事人的负责人黄峰陈述,当事人涉案药品无利润。本局依法对当事人涉案药品采取行政强制扣押措施。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其责任能力和个人基本信息;           

2.当事人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照片一份,共1张,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医疗服务资质;                             

3.2019年11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填写的《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主体监督检查记录表》一份,  证明当事人的正在销售劣药的事实;    

4.2019年11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营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填写的《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主体监督检查记录表》、现场笔录各1份,拍摄的照片1份,共3张,证明当事人营业场所的地址、卫生室的名称、当事人正在销售劣药的事实;    

5.2019年11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下达的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场所/设施/财物清单和湖南省暂扣、封存物资收据各一份,证明对当事人的经营的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6.2019年11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填写的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回证一份,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了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醴市监强措字【2019】10-022)和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文书编号:201910022);    

7.2019年12月2日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枫林监督管理所办公室对当事人的负责人进行了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1、当事人营业场所的地址;2、当事人的负责人的个人基本信息; 3、当事人经营的超过有效期药品的基本情况;

以上证据均经查证属实,依照法定程序收集,与违法事实相关,符合法定形式且均经当事人发表意见,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生产、销售劣药。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三)超过有效期的;”的规定,构成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

本局于2019年12月5日对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行告字〔2019〕188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且对所有定案证据未提出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正在销售已超过有效期药品,可能涉及危害消费者的健康,具有较大安全隐患,符合《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使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较重违法行为处罚:(二)违法行为具有较大安全隐患的;”的规定。应依法按较重违法行为处罚。本局决定:

一、没收当事人的新和成金刚藤软胶囊, 3盒;维U颠茄铝镁片, 2瓶;西咪替丁片,1瓶;复方罗布麻片,1瓶;格列本脲片,1瓶;盐酸吗啉胍片,1瓶。共计9瓶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二、对当事人处罚款5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1、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 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8、账号:8001297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账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每天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12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