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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19〕第257号
发布时间:2020-01-07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0-00105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0-01-07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行处字〔2019〕第257号
对醴陵市大障镇滨河大药房销售劣药
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醴陵市大障镇滨河大药房;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30281MA4LGB**** ;住所(住址):醴陵市明月镇**居委会**路1*7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陈*珍;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30281196****01626;联系电话:151973***82;联系地址:湖南省醴陵市大障镇**居委会1*7号。
经查证:醴陵市大障镇滨河大药房为我局注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陈*珍,女,56岁,政治面:貌群众,家住湖南省醴陵市大障镇**居委会1*7号,身份证号码:430281196****0162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LGB****,登记时间2017年3月22日。药品经营许可证号:湘DB73*2259,有效期至2022年9月10日。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编号:HN02-Db-20172079,有效期至:2022年9月10日。2019年11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醴陵市大障镇滨河大药房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在药房大厅销售区货架上发现有:“国药集团容生制药有限公司”枸橼酸喷托维林片3瓶,生产日期2016.8.30,有效期至2019.7.“民生健康药业”多元维生素片2瓶,生产日期2017.11.10,有效期至2019.10。“南京同仁堂”痛可贴颈椎病型3盒,生产日期2017.11.01,有效期至2019.10。“透固康”痛可贴颈椎病型3盒,生产日期2017.07.02,有效期至 2019.07.01。执法人员现场取证以后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营者陈*珍称这些药品超过有效期以后就没有售出过, 药品供应商为湘潭汇鑫医药公司。被我局查获的超过有效期药品总货值229元,无获利。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⑴主体资格证据
醴陵市大障镇滨河大药房经营者陈*珍身份证、《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各一张证明其基本情况及主体资格。
⑵事实证据
证据(一)2019年11月28日《监督检查记录表》原件。证明本局依法对醴陵市大障镇滨河大药房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证据(二)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份,证明本局在当事人经营的药房进行监督检查及在销售区货架上发现超过有效期药品的事实;
证据(三)对经营者陈*珍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醴陵市大障镇滨河大药房的基本经营情况,执法人员所发现的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总货值229元,经营者陈*珍称药品过期以后未售出过,无获利。
证据(四)《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一份,证明本局依法对超过有效期药品进行扣押以及扣押时间、期限。
证据(五)《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场所/设施/财务清单》一份,证明本局依法扣押药品的种类、数量和扣押时间。
证据(六)现场拍摄的照片20张,证明执法人员在醴陵市大障镇滨河大药房经营场所检查发现超过有效期药品的现场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当事人签字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禁止生产、销售劣药。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三)超过有效期的。构成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
本局于2019年12月1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行告字〔2019〕第190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陈述、申辩, 且对所有涉案证据未提出异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货值较低,未造成严重后果,本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二、没收当事人销售的劣药(枸橼酸喷托维林片3瓶、生产日期2016.8.30,有效期至2019.7;多元维生素片2瓶,生产日期2017.11.10,有效期至2019.10;南京同仁堂痛可贴颈椎病型3盒,生产日期2017.11.01,有效期至2019.10;透固康痛可贴颈椎病型3盒,生产日期2017.07.02,有效期至2019.07.01。)
三、对当事人处罚款6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 监督管理局财务室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1、 账号:8203285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 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 4、 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 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 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 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297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每天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25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