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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19〕第258号
发布时间:2020-01-07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0-00106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0-01-07
- 有 效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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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行处字〔2019〕第258号
对醴陵市康之源大药房养生堂店销售劣药一案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醴陵市康之源大药房;经营者:汤*平;性别:女;汉族;政治面貌:群众;身份证号码:43021919680****307,住址湖南省醴陵市近家湖19号,电话13574264377。系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N****7A,经营场所:醴陵市来龙门办事处街道**路*6号3*号门面,经营范围及方式:药品零售(以许可证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医疗器械、食品、卫生消毒用品、计生用品、日用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9年10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杨永新、文明在醴陵市来龙门办事处街道**路*6号3*号门面进行日常巡查时发现,当事人汤*平经营“醴陵市康之源大药房养生堂店”的正在从事药品销售,处方药货柜第四层摆放有“昊畅”羟苯磺酸钙胶囊4盒,生产厂家为宁夏康亚药业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30809,生产日期为20170207,有效期至2019年01月。经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询问当事人,本案现已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现已调查终结。
现已查明:当事人系2016年04月26日在本局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自2016年起,在醴陵市来龙门办事处街道**路*6号3*号门面经营“醴陵市康之源大药房养生堂店”,2019年10月30日我所执法人员对“醴陵市华唯崇源堂养生堂大药房”检查时发现该药店货柜上摆有“昊畅”羟苯磺酸钙胶囊4盒,生产厂家为宁夏康亚药业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30809,生产日期为20170207,有效期至2019年01月。当事人总共进货上述药品5盒,在过期后销售了1盒。进货价格为20元/盒,销售价格为28元/盒,总共获得利润8元。执法人员当即对上述劣药进行了扣留,截止2019年10月30日检查时止,当事人涉嫌销售劣药的货值140元,获得利润8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药品的现场情况;
证据二、对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劣药的相关情况。
证据三、当事人营业执照1份,证明当事人为个体工商户。
证据四、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自然人身份。
证据五、当事人药品经营许可证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范围。
证据六、药品照片4份,证明当事人药店销售上述药品的基本情况。
证据七、当事人经营场所照片4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基本情况。
证据八、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场所、设施、财务)清单一份及行政强制措施书,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扣留当事人销售的上述药品。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生产、销售劣药。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三)超过有效期的;”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劣药的行为。
本局于2019年12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行告字〔2019〕第189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对本局送达的所有涉案证据未提出任何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没收当事人超过有效期的“昊畅”羟苯磺酸钙胶囊4盒
二、对当事人处药品货值的3倍罚款42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8元,总计428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 监督管理局财务室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1、 账号:8203285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 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 4、 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 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 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 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297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每天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26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