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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19〕第260号
发布时间:2020-01-07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0-00108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0-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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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部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行处字〔2019〕第260号
对醴陵市永兴批发部销售侵犯他人注册
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醴陵市永兴批发部;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刘*连;营业执照注册号:4302816000****2;经营场所:醴陵市船湾镇***居委会***路1*1号。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服装、卷烟、小百货零售。
2019年11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联合广州曜能量饮料有限公司打假人员,对醴陵市船湾镇***居委会***路1*1号设立的“醴陵市永兴批发部”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其门面内柜台摆放有:纸箱外标“ReDBall红牛、净含量250毫升ⅹ24罐”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制造商:漯河豫膳堂饮品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纬八路与井冈山路交叉口向东80米路北院内;食品生产许可证:SC10641110301041。且罐体标注为“ReDBall红牛” 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罐体为金黄色易拉罐并印有圆圈圈起的两个红色斗牛图案,生产日期为20191003的4件零5罐、生产日期为20191109的11件,共计15件零5罐,且未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经广州曜能量饮料有限公司出具鉴定书为:上述产品属于假冒“红牛®安奈吉饮料”的侵权产品。当事人已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并以5元/罐销售。当事人上述行为已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 的规定。本局于当日予以立案,并于2019年12月5日调查终结。
经查证:当事人于2019年 11月上旬从醴陵市沈潭镇经销商易*辉处,以80元每箱的价格购进罐体标注为“ReDBall红牛” 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16箱(24罐/箱,并以5元/罐(120元/箱)销售。至本局2019年11月26日检查时止,已销售19罐,利润为33元,其经营额为1920元。上述纸箱外标“ReDBall红牛、净含量250毫升ⅹ24罐”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制造商:漯河豫膳堂饮品有限公司、且罐体标注为“ReDBall红牛” 15箱零5罐 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经广州曜能量饮料有限公司出具鉴定书为:上述产品属于假冒“红牛®安奈吉饮料”的侵权产品。本局于2019年11月26日对当事人尚未售完的罐体标注为“ReDBall红牛” 15箱零5罐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予以现场扣押。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本局的《现场检查笔录》原件1份。证明本局联合广州曜能量饮料有限公司打假人员对当事人醴陵市永兴批发部进行检查,发现其门面内柜台摆放有纸箱外标“ReDBall红牛、净含量250毫升ⅹ24罐” 罐体标注为“ReDBall红牛”的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
证据二、广州曜能量饮料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书》原件1份。证明广州曜能量饮料有限公司对醴陵市永兴批发部尚未售完的的罐体标注为“ReDBall红牛” 15箱零5罐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进行鉴定,其结论为属于假冒“红牛” ®安奈吉饮料”的侵权产品。
证据三:《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事项审批表》原件1份。证明本局已批准对当事人尚未售完的15箱零5罐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予以现场扣押。
证据四:《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强制措施决定书》原件1份。证明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尚未售完的纸箱外标“ReDBall红牛、净含量250毫升ⅹ24罐”、 罐体标注为“ReDBall红牛” 15箱零5罐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予以扣押。
证据五:《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回证》原件1份。证明本局已将编号为醴市监强措字2019第05-1126号强制措施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证据六: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原件1份。证明本局已开具扣押当事人财物单据。
证据七:当事人经营现场所销售的罐体标注为“ReDBall红牛” 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单个罐体、纸箱外标“ReDBall红牛、净含量250毫升ⅹ24罐”纸箱侧面照片电脑打印件各3份。证明当事人从事销售侵权红牛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 具体情况。
证据八:当事人经营现场照片电脑打印件3份。证明当事人从事罐体标注为“ReDBall红牛” 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现场情况。
证据九:当事人的经营者刘*连《居民身份证》电脑打印件2份。证明刘*连个人基本情况。
证据十:当事人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电脑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已取得经营食品的许可证件已过许可期限。
证据十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电脑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已领取的营业执照及其核准登记事项。
证据十二:易*辉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易*辉的个人基本情况。
证据十三:易*辉的经营情况说明原件1份。证明易*辉对供货销售“ReDBall红牛” 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给醴陵市永兴批发部的基本情况。
证据十四:易*辉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易*辉已领取的营业执照及其核准登记事项。
证据十五: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告食品行政审批系统电脑查询记录1份。证明易*辉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所核准的经营项目。
证据十六:本局对当事人的经营者刘*连的《询问笔录》原件1份。证明当事人对其违法事实的陈述。
证据十七:广州曜能量饮料有限公司出具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使用许可备案通知书、投诉书、授权委托书,丁秀明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公证书复印件各1份。证明广州曜能量饮料有限公司为“红牛”、“Redball”等注册商标合法使用人所持有的权利。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提供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已采信,依法作为定案根据。
本局认为:当事人所销售的纸箱外标“ReDBall红牛、净含量250毫升ⅹ24罐”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制造商:漯河豫膳堂饮品有限公司、且罐体标注为“ReDBall红牛”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与“红牛”、“Redball”等注册商标合法使用人广州曜能量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红牛®安奈吉饮料”产品包装装潢、“红牛”及“Redball”注册商标近似,足以造成消费者误认为是广州曜能量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红牛饮料,此行为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本局于2019年12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行告字〔2019〕第191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 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不知晓所销售上述罐体标注为“ReDBall红牛” 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为假冒“红牛®安奈吉饮料”的侵权产品,处罚幅度取其违法经营额3倍标准处罚恰当。本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二、没收当事人尚未销售完的罐体标注为“ReDBall红牛” 15箱零5罐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
三、没收当事人的违法所得33元,并对当事人处以经营额3倍1920元ⅹ3=罚款5760元,合计5793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 监督管理局财务室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1、 账号:8203285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 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 4、 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 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 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 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297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每天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27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