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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环罚字〔2019〕66号
发布时间:2019-12-27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19-09091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19-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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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状 态:
醴陵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环罚字〔2019〕66号
名称:廖**(洗砂场)
地址:醴陵市*************
公民身份证号码:430******************
经营者:廖**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19年11月4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于2019年7月租用庄埠村汤斌山场地建设,2019年9月投入砂石生产的小型洗砂场,总投资约45万元,洗砂场生产设备有:储水罐3个、榨泥机1台、制砂机1台、筒车1台、圆筒筛1个、污水泵5个、5条输送带、装载机1台;原材料是:河道清淤的泥沙;生产工艺是:河道清淤泥砂—水洗—分筛—制砂—成品砂石,洗砂废水使用沉淀池(未实施硬化)、榨泥机处理后部份循环使用,洗砂场自建设并投入生产至今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未履行建设项目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手续,非法排放水污染物。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醴陵市环境保护局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
2、醴陵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
3、醴陵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
4、现场拍摄照片资料等;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一十六条第(二)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我局于2019年12月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醴环罚告字〔2019〕74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基于你(单位)于2019年12月15提交陈述申辩,经环境执法人员核实:你(单位)投产时期短,未对周边环境产生较大影响,且立即停止了环境违法行为,并主动承诺将于1个月内进行拆除恢复,纠错态度好。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醴环罚告字〔2019〕74号)、《醴陵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根据《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要求,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陆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环境保护局
2019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