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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环罚字〔2019〕68号
发布时间:2019-12-31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19-09093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19-12-31
- 有 效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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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状 态:
醴陵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环罚字〔2019〕68号
名称:株洲板垅沙石有限公司
地址:醴陵市板杉镇流碧桥村简冲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4L57NH56
法定代表人:邹 敏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19年11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你(公司)位于醴陵市板杉镇流碧桥村简冲组,现场查检时该沙场正在进行场地建设和安装调试设备,现场已经安装的设备有:上料斗3台、提沙斗3台、滚洞筛1台、振动筛1台、榨泥机2台、1300吨沉沙灌1座、300吨清水灌1座、铲车4台、挖机2、地磅1台、输送带1条等,预计总投资210万元,实际已投资180万元,你(公司)正在办理环评等相关手续,未取得环保部门的审批,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醴陵市环境保护局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
2、醴陵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
3、醴陵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
4、现场拍摄照片资料等;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一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
我局于2019年12月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醴环罚告字〔2019〕82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但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醴环罚告字〔2019〕82号)、《醴陵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根据《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要求,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壹万捌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环境保护局
2019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