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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环罚字〔2019〕69号

发布时间:2019-12-31 访问量: 作者: 来源: 字体[ ]

醴陵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环罚字〔201969

 

名称:醴陵市鑫源达食品有限公司

地址:醴陵市左权镇油田村(中小企业园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4L1Q3091

法定代表人: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118日到你(公司)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公司)位于醴陵市左权镇油田村(中小企业园内),占地面积5712平方米,厂房为钢架结构,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进行食品加工生产,现场有4台热风炉、3台炒锅和3台煮锅正在燃煤使用,主要工艺有清洗、蒸煮、干燥,主要污染物有废水、废气、固废,你(公司)环评批复项目总投资是80万元,实际投资为50万元,环评批复是使用生物质燃料,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擅自改变生产燃料,使用无烟煤。你(公司)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更,至今未重新履行“环评”审批手续。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醴陵市环境保护局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

2、醴陵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

3、醴陵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

4现场拍摄照片资料等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我局于201912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醴环罚告字〔201979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但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醴环罚告字〔201979号)、《醴陵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根据《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要求,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壹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环境保护局

2019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