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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环罚字〔2019〕77号

发布时间:2020-01-07 访问量: 作者: 来源: 字体[ ]

醴陵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环罚字〔201977

 

名称:醴陵市五方沙场

地址:醴陵市板杉乡耿境村五方冲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4L1DBX4D

法定代表人:陈扬细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1129日到你(单位)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常生产中,主要从事水洗沙石加工生产,主要生产设备有2条生产线(其中一条未投入使用),现场生产设备有:冲洗机2台、搓沙机1台、圆筛机2台、滚沙机4台、分离机1台、回水泵2台、铜车4座、输送带2条、地磅2台、挖掘机2台、铲车4台等;现场检查你(单位)“环评”资料时发现:你(单位)环评和审批仅一条生产线。经调查:你(单位)于20184月擅自增加建设一条生产线,总投资金额175万元,与“环评”批复建设内容不相符,生产规模发生了重大改变,新增项目已建设完成但至今尚未重新履行“环评”审批手续。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醴陵市环境保护局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

2、醴陵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

3、醴陵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

4现场拍摄照片资料等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我局于2019122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醴环罚告字〔201984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鉴于你(单位)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并经执法中队进一步核实,你单位新建项目尚未投产、未对周边环境产生较大影响,且立即停止了环境违法行为纠错态度好,并承诺进行拆除恢复。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醴环罚告字〔201984号)、《醴陵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根据《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要求,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叁万伍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环境保护局

20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