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 > 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醴陵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环罚字〔2019〕78号
发布时间:2020-01-17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0-04223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0-01-17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
- 状 态:
醴陵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环罚字〔2019〕78号
名称:醴陵市顺利透明瓦厂
地址:醴陵市白兔潭镇白市居委会吴家老屋组3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R1LL645
经营者:孙自伟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12月18日现场检查发现:你厂主要从事透明瓦生产加工及销售;主要生产设备有透明瓦生产线一条,主要生产工艺为玻璃纤维和塑料薄膜加热和凝固成型,你厂未投入生产,目前生产设备已基本安装完成,相应的废气处理等环保设施尚未建设,总投资金额约80万元,至今未履行环评审批手续。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醴陵市环境保护局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
2、醴陵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
3、醴陵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
4、现场拍摄照片资料等;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一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
我局于2019年12月3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醴环罚告字〔2019〕89号)告知你厂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醴环罚告字〔2019〕89号)、《醴陵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你厂向我局递交了陈述申辩材料,并经执法中队人员核实:你厂目前处于停止建设状态,正在补办“环评”手续,纠错态度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根据《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要求,我局对你厂作出处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壹万陆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环境保护局
2020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