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 > 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醴陵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环罚字〔2019〕80号
发布时间:2020-01-21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0-04226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0-01-21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
- 状 态:
醴陵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环罚字〔2019〕80号
名称:醴陵市潘家冲萤石矿(普通合伙)
地址:醴陵市均楚镇青山村胜利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763259600W
法定代表人:袁林福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接群众集体投诉,2019年12月16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中,废水污染防治设施正在运转,主要从事萤石开采及综合回收铅锌活动。经查,你(公司)在生产区及均楚镇长午新村固废贮存转运站内露天堆放有矿石、废石、尾砂及成品萤石粉(袋装)等易产生扬尘物料,且矿区原矿堆坪、尾砂堆坪及转运站地均未硬化。现场可见明显扬尘,路面积灰严重,造成了扬尘污染。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醴陵市环境保护局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
2、醴陵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
3、醴陵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
4、现场拍摄照片资料等;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我局于2019年12月2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醴环罚告字〔2019〕86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基于你(公司)递交了陈述材料,经执法人员核查,你(公司)整改措施已基本落实到位,纠错态度好。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醴环罚告字〔2019〕86号)、《醴陵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根据《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要求,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伍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环境保护局
2020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