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 > 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醴陵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环罚字〔2019〕81号
发布时间:2020-01-21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0-04227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0-01-21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
- 状 态:
醴陵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环罚字〔2019〕81号
名称:醴陵市国达纸箱厂
地址:醴陵市阳三石街道立新村砖墙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707261458R
法定代表人:荣海龙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12月8日到你(单位)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于2007年建设并投产,主要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和纸箱生产制造。现场检查你(单位)在正常生产中,我局委托湖南华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你(单位)燃煤锅炉废气排口进行现场检测。经检测结果显示:你(单位)燃煤锅炉废气排口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均超标排放,其中排放二氧化硫最高超标1.8倍。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醴陵市环境保护局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
2、醴陵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
3、醴陵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
4、现场拍摄照片资料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之规定。
我局于2019年12月2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醴环罚告字〔2019〕88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基于你(单位)向我局提交了陈述申辩材料,经中队核查,你(单位)目前已实施停产整顿,主动减轻了违法行为,纠错态度好。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醴环罚告字〔2019〕88号)、《醴陵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根据《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要求,经集体审议决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处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伍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环境保护局
2020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