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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环罚字〔2020〕2号
发布时间:2020-01-17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0-04230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0-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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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环罚字〔2020〕2号
名称:醴陵市沈潭镇美田桥新型页岩建材厂
地址:醴陵市沈潭镇美田桥村双树冲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92430821574328195Y
经营者:黄瑞兴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厂进行日常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厂正在进行生产,车间外堆放有1处煤矸石未入库,露天堆放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进行密闭,未建设围挡,未采取覆盖措施;堆放煤矸石地面未进行混凝土硬化,厂区内地面扬尘较多。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醴陵市环境保护局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
2、醴陵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
3、醴陵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
4、现场拍摄照片资料等;
你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于2020年1月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醴环罚告字〔2020〕1号)告知你厂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基于你厂向我局递交了陈述申辩材料,并经中队执法人员核实:该厂目前已整改到位,纠错态度好。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醴环罚告字〔2020〕1号)、《醴陵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根据《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要求,我局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壹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环境保护局
2020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