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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环罚字〔2020〕3号
发布时间:2020-01-17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0-04231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0-01-17
- 有 效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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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部门:
- 状 态:
醴陵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环罚字〔2020〕3号
名称:张文武(混凝土搅拌站)
地址:醴陵市石亭镇长塘村
公民身份证号码:92430281MA4PCT351M
经营者:张文武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19年12月23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于2018年4月开始租赁场地及购买生产设备并于醴陵市石亭镇长塘村进行建设安装,准备混凝土生产销售,目前有一条预拌砂浆生产线已基本建成,暂未投入生产使用,主要生产设备有水泥罐2个,运输皮带1条,进料斗1套,配套建设1个约80立方米沉淀池,总投资约52万元。你(单位)生产设施设备已基本建成完成,至今尚未履行环评审批手续。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醴陵市环境保护局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
2、醴陵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
3、醴陵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
4、现场拍摄照片资料等;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一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我局于2020年1月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醴环罚告字〔2020〕9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基于你(单位)向我局递交了陈述申辩材料,并经中队执法人员核实:你(单位)建设项目尚未建设完成,目前处于停止建设状态,正在补办“环评”审批手续,纠错态度好。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醴环罚告字〔2020〕9号)、《醴陵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根据《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要求,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伍仟贰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环境保护局
2020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