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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环罚字〔2020〕5号

发布时间:2020-01-17 访问量: 作者: 来源: 字体[ ]

醴陵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环罚字〔20205

 

名称:株洲麒麟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醴陵市白兔潭镇金牛居委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46962007637

法定代表人:易文其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1227日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于20195月份租赁原金牛火焙纸厂厂房及四条造纸旧生产线,从事造纸落后产能转型升级新技术开发新设备研制中试实验项目,新研制有色纸上色实验设备,主要生产设施有四条实验生产线、废水处理设施一套;现场正在调试设备,厂区堆有部分原材料,准备投入生产。你公司主要从事化工产品加工及销售,总投资额约20万元。你公司已编制环评报告表,未取得环保部门审批。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醴陵市环境保护局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

2、醴陵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

3、醴陵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

4现场拍摄照片资料等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一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我局于2020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醴环罚告字〔20208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但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醴环罚告字〔20208号)、《醴陵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根据《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要求,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肆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环境保护局

202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