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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环罚字〔2020〕9号

发布时间:2020-01-22 访问量: 作者: 来源: 字体[ ]

醴陵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环罚字〔20209

 

名称:醴陵市锦翔石材有限公司

地址:醴陵市王仙镇观口村茅屋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565907734L

法定代表人:汤申林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1224日对你(公司)现场检查:该公司正在生产中,主要从事建筑用石料开采、加工及销售;现场矿区未进行开采作业,碎石生产线正在生产加工,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你(公司)生产加工区建设有石料加工生产线两条,其中,矿区南侧砂石加工生产线未投入生产,现场有工人正在进行设备调试安装。经调查:你(公司)于201911月擅自投资60万元增加建设一条生产线,与“环评”批复建设内容不相符,生产规模发生了重大改变。你(公司)新增项目已基本建设完成,至今尚未重新履行“环评”审批手续。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醴陵市环境保护局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

2、醴陵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

3、醴陵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

4现场拍摄照片资料等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我局于20201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醴环罚告字〔20206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向我局提交了陈述申辩,纠错态度好并及时停止环境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醴环罚告字〔20206号)、《醴陵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二款之规定,根据《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要求,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壹万贰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环境保护局

202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