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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环罚字〔2020〕11号

发布时间:2020-03-26 访问量: 作者: 来源: 字体[ ]

醴陵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环罚字〔202011

 

名称:邹*(洗砂场)

地址:醴陵市浦口镇李洲村

公民身份证号码:430***************

投资人:邹*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1226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于20191215日开工建设,目前已建成的生产设备有:洗砂生产线一条、废水处理设施一套、混凝土搅拌机一套、200吨混凝土储存罐一座,现场有工人仍在进行设备安装,尚未投入生产。该建设项目总投资约100万元,主要从事砂石加工、混凝土搅拌及销售,至今尚未履行环评审批手续。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醴陵市环境保护局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

2、醴陵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

3、醴陵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

4现场拍摄照片资料等

(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一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

我局于20201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醴环罚告字〔20203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基于你(单位)向我局递交了陈述申辩材料,并经中队执法人员核实:该单位目前已停止建设,纠错态度好。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醴环罚告字〔20203号)、《醴陵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根据《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要求,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壹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环境保护局

202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