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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0〕第1号

发布时间:2020-04-17 访问量: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醴市监行处字〔2020〕第001号

                                                                                       

对湖南省食为天农副产品有限公司生产

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湖南食为天农副产品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553****13F;法定代表人:漆*兴;住所:湖南省醴陵市沈潭镇**村**组。经营范围:食品及农副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

2019年12月18日,本局接到醴陵市抽检检测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处置交办暨流转单(2019063)和湖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19-SC-03-03231),并于当日将此报告送达给当事人湖南食为天农副产品有限公司,报告显示该公司生产的腊牛肉经检验“亚硝酸盐”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的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日,经市局批准立案。并于2020年1月3日调查终结。

经查证:在县级食品安全抽样中,本局对当事人生产的20公斤腊牛肉进行了专项监督抽查。2019年12月18日本局将湖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编号为(NO:2019-SC-03-03231)的《检验报告》原件1份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报告中的“亚硝酸盐”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的检验结论无异议。至2019年12月18日本局检查时止,当事人在生产腊牛肉过程中添加亚硝酸盐未严格按标准称量添加,共生产腊牛肉共20公斤。并由本局进行县级食品安全抽样送检,经湖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检验结论为 “亚硝酸盐”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不合格。当事人以120元/公斤的价格销售腊牛肉,其货值金额2400元。案发后,当事人积极整改,中止了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本局的《醴陵市抽检检测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处置交办暨流转单》原件1份。证明本局将编号为(NO:2019-SC-03-03231)流转单进行了交办。

证据二:本局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原件1份。证明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不合格。

证据三: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已领取营业执照及其核准登记事项。

证据四: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原件1份。证明该产品检验项目“亚硝酸盐”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添加剂使用的标准要求。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已领取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其核准登记事项。

证据六:本局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复印件1份。证明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所生产的腊牛肉进行了监督抽查。

证据七:《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回证》原件2份。证明当事人已收到本局送达强制措施通知书(醴市监强措字[2019] 05-1218号)及检验报告(NO:2019-SC-03-03231)各一份。

证据八: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漆*兴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个人基本情况。

证据九:本局对当事人的《现场笔录》。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经营现场的检查情况。

证据十:现场检查照片电脑打印件5份。证明当事人从事腊牛肉生产现场的具体情况。

证据十一: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漆*兴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对生产腊牛肉超量添加使用“亚硝酸盐”添加剂的事实陈述。     

证据十二:当事人的整改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积极整改,中止违法行为。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提供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已采信,依法作为定案根据。

综上所述,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经营超限量食品添加剂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本局于2020年1月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2020〕2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生产的不合格腊牛肉未销售,且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且已对生产过程进行了全面整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其他依法予以减轻或从轻情节: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本局决定:

一、没收当事人所生产的18公斤不合格腊牛肉,

二、对当事人处以罚款8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 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1、 账号:8203285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 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  4、  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  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  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  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297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每天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14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