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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0〕第3号

发布时间:2020-04-17 访问量: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醴市监行处字〔2020〕第003

                                                                                      

对醴陵市广祥烟花出口花炮厂伪造他人

厂名厂址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醴陵市广祥烟花出口花炮厂;类型:个人独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077194****;法定代表人:欧阳*;政治面貌:群众;住所:醴陵市泗汾镇**村。经营范围:烟花类:组合烟花类(单筒药量<25g,C)级,玩具类(烟雾型,C、D)级生产及销售。

2019年12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当事人醴陵市广祥烟花出口花炮厂的成品仓库存放有纸箱外标“醴陵市青安烟花鞭炮厂”、“花开吉祥”、“花开富贵”字样的包装烟花,规格为60发/箱,制造商地址:醴陵市左权镇清安铺村。安全生产许可证号:湘.YH安许证字[2017]010347,监制商名称:浏阳市共赢烟花贸易有限公司

监制,共计20箱。以上烟花产品是由浏阳市共赢烟花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份发出此批包装箱给当事人,并授权委托其生产的。当事人当场提供了一份《烟花爆竹委托生产协议》,其主要内容为:浏阳市共赢烟花贸易有限公司委托当事人生产烟花产品规格、数量及单价。该批烟花产品实际生产企业与外包装标注不相符。当事人生产外标“醴陵市青安烟花鞭炮厂”企业名称及地址的烟花产品未经该企业授权许可。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规定,本局于当日予以立案,并于2020年1月6日调查终结。

经查证:浏阳市共赢烟花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份给当事人共发出标有“醴陵市青安烟花鞭炮厂”、“花开吉祥”、“花开富贵”字样的包装箱160个,当事人于当月起在其公司内生产纸箱外标“醴陵市青安烟花鞭炮厂”、品名为“花开吉祥”、“花开富贵”字样升空类烟花产品,规格为60发/箱,共计生产160箱。至2019年12月17日本局检查日止,当事人以每箱34.8元的价格销售给浏阳市共赢烟花贸易有限公司140箱,未获利润。货值金额为5568元(销售额4872元+未售出产品货值696元)。本局于当日对当事人所生产销售有外标“醴陵市青安烟花鞭炮厂”、“花开吉祥”、“花开富贵”字样的烟花产品予以当场扣押。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主体监督检查记录表》原件1份。证明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中发现该公司伪造他人厂名,不能提供授权手续。

证据二:醴陵市广祥烟花出口花炮厂的《生产明细》、《发货明细》打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烟花的名称、单价及数量。

证据三: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已领取营业执照及其核准登记事项。

证据四:当事人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件。

证据五:《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原件1份。证明本局已申请对当事人所生产的外标“醴陵市青安烟花鞭炮厂”、品名“花开吉祥”、“花开富贵”字样的20箱烟花产品采取当场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证据六:《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原件1份。证明本局已对当事人所生产的20箱伪造他人厂名的烟花产品实施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证据七:浏阳市共赢烟花有限公司出具的《烟花授权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已授权当事人进行烟花生产加工。

证据八:《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原件1份。证明本局已对当事人所生产销售伪造他人厂名、品名为“花开吉祥”、“花开富贵”字样的烟花产品予以扣押的财物单据。

证据九:《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回证》原件1份。证明当事人已收到本局送达的编号为(醴市监强措2019-0512017)《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

证据十:当事人的负责人彭*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个人基本情况。

证据十一:本局对当事人的《现场笔录》。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经营现场的检查情况。

证据十二:现场检查照片电脑打印件4份。证明当事人从事烟花生产现场的具体情况,以及本局查扣外标“醴陵市青安烟花鞭炮厂”、品名“花开吉祥”、“花开富贵”字样的20箱烟花产品、单个产品实物照片。

证据十三:对当事人的负责人彭*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对违法使用“醴陵市青安烟花鞭炮厂”的企业名称包装烟花的事实陈述。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提供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已采信,依法作为定案根据。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规定,构成伪造他人厂名的行为。本局于2020年1月1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20205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

参照《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四、(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伪造他人厂名、厂址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产品货值金额40%以上6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标准,本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二、没收当事人违法生产的鞭炮20箱。

三、对当事人处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5568元的54%罚款3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 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1、 账号:8203285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 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  4、  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  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  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  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297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每天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17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