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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环罚字〔2020〕12号

发布时间:2020-05-25 访问量: 作者: 来源: 字体[ ]

醴陵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环罚字202012

 

当事人:醴陵市宜根建材有限公司

地址:醴陵市白兔潭镇长庆村八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4QWQTG9F

法定代表人:罗宜根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0420日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位于醴陵市白兔潭镇长庆村八组,正在从事生产设施设备建设。经调查,你公司准备从事砂石加工生产,于20191025日开工建设,占地约600平方米,目前已投资50万元建设完成旧砂石加工生产线一条,尚未投入生产使用,相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建设完成,现场堆有砂石原料,项目总投资金额120万元,至今尚未履行环评审批手续。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醴陵市环境保护局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

2、醴陵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

3、醴陵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

4现场拍摄照片资料;

5、废气检测报告等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一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

我局于20205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醴环罚告字〔202015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醴环罚告字〔202015号)、《醴陵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根据《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要求,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贰万肆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环境保护局

202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