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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0〕第4号

发布时间:2020-07-14 访问量: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醴市监行处字〔2020〕第004

                                                                             

对湖南师范大学附属湘东医院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服务价格、重复收费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湖南师范大学附属湘东医院。地址:湖南省醴陵市**北路*号,法定代表人:汤**,联系电话:188733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00004453****79。当事人现占地330亩,开设床位1000张。在职职工近1200人,其享受国务院政府津贴专家2人,高级职称近200名,中级职称350余名,硕士研究生导师19名;共设有39个临床医技科室和中心,10个教研室,2个研究室,1个临床技能培训中心,2个校级重点实验室。医院设备设施完善,拥有64排CT、GE超导1.5T核磁共振仪、数字化X光机(DR)等先进设备。2018年总收入418021735元,医疗收入354425396元,药品收入80600949元,检查收入41462780元,化验收入57673477元。

根据《关于印发湖南省开展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卫医发【2019】5号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9湖南省医疗服务重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市监价监【2019】190号文件精神,本局对当事人自2018年1月1日到2019年7月31日以来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向病人收取了“一般专项护理”的费用, 还收取了“新生儿光疗防护眼罩”的费用,涉嫌价格违法。经报请市局同意,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调查,并指派彭水生、周卫民共同办理,现已案件终结。

经查证:当事人自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服务价格按照7元/次的标准向病人收取了“一般专项护理”的费用,共收费金额124366.2元;按照16.8元/只的标准重复向病人收取了“新生儿光疗防护眼罩”的费用,共收费金额48652.8元;

根据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株洲市卫生厅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株洲市财政局文件> 株发改发[2016]215号《关于湖南师范大学附属湘东医院医药价格改革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附表一中已明确收费项目“一般专项护理”没有收费标准,但明确了其项目内涵,并分别明确了收费标准。当事人向病人收取了“会阴冲(抹)洗”等费用同时向病人还收取了“一般专项护理费”;附表一“新生儿兰光治疗”项目中包含(兰光灯、眼罩)的费用,当事人为病人做“新生儿兰光治疗”时,已向病人收取了“新生儿兰光治疗费”同时向病人还收取了“新生儿光疗防护眼罩费”。经计算以上两项共收费金额173019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证据(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

证据(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卫生厅文件《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公布湖南省医疗服务价格类别考核结果的通知》湘价医[2010]173号文件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执行一类医疗服务价格。

证据(三):根据上级下发的文件《关于印发湖南省开展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卫医发【2019】5号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9湖南省医疗服务重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市监价监【2019】190号,证明本次检查的依据。

证据(四):湖南师范大学文件《关于汤**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对汤**的任免文件,证明汤**为法人代表的身份。

证据(五):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汤**身份证复印件以证明汤**的身份。

证据(六):《现场笔录》,证明现场检查的情况。

证据(七):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汤**的授权委托书一份,委托陈*全权负责处理相关事宜。

证据(八):陈*身份证复印件及当事人证明,证明陈*身份。

证据(九):对陈*的《询问的笔录》,证明当事人向病人收取了“一般专项护理”的费用的事实。

证据(十):周*燕身份证复印件及当事人证明,证明周*燕身份。

证据(十一):对新生儿科护士长周*燕《询问的笔录》,证明当事人向病人收取了“新生儿光疗防护眼罩”的费用的事实。

证据(十二):《病人费用清单》复印件4份、证明当事人检查项目的收费情况。

证据(十三):当事人财务室提供的财务资料(5页),证明当事人自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的收费情况。

证据(十四):当事人提供的基本情况,证明当事人经营情况。

证据(十五):检查登记表2份,证明当事人检查项目收费情况。

证据(十六):价格检查记录2份,证明当事人多收金额事实。

证据(十七):《湖南省医疗服务价格实用手册》复印件(三页),证明当事人收费的依据。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均予以采信,依法作为定案的根据。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以及《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经营者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规定,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第(六)项“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当事人在相关收费文件中已明确收费项目“一般专项护理”没有收费标准而收取费用以及在收取了新生儿兰光治疗费用的同时还收取了新生儿光疗防护眼罩的费用的违规收费行为。

 本局于2020年1月13日对当事人送达醴市监听告〔2020〕1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且对所有定案证据未提出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及《湖南省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湖南省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第六类违法行为“经营者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3)“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6)“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在检查期间,能积极配合,对存在的问题能主动改正,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从轻处罚情节。本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二、没收当事人未清退完的金额173019元,并对当事人处未清退完金额50%的罚款86509.5元,两项合计259528.5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 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1、 账号:8203285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 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  4、  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  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  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  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297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每天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17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