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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0〕第6号
发布时间:2020-07-14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0-06067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0-07-14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行处字〔2020〕第006号
对醴陵市富泽餐饮具制品厂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醴陵市富泽餐饮具制品厂,经营者:何*付,男,汉族,群众,1957年9月20日生,联系电话:1301711****,身份证号:34282219570****315 ,住址:安徽省桐城市**镇**村**组**号,系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LK09A1F;名称:醴陵市富泽餐饮具制品厂,经营地址:湖南省醴陵市**乡**村**组,经营范围:食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生产、销售。(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
2019年12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收到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在醴陵市富泽餐饮具制品厂抽检的PP塑料杯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为湘检F2019-J20905,在该批次PP塑料杯抽检中,负重性能项目不符合GB/T18006.1-2009《塑料一次性餐饮具通用技术要求》标准要求,依据《2019年湖南省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执法人员立即呈报主管局长批准立案。本局立案后指定邹海瑛、汤松涛负责调查处理此案,经询问当事人,本案现已调查终结。
经查证:2019年12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给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据当事人交代,此批次PP塑料杯已经全部销销售出去,所以现场已经没有此批次PP塑料杯。2019年12月18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当事人共生产此批次PP塑料杯共20箱, 2000个/箱,销售价50元/箱,货值金额共计1000元,当事人此批次的PP塑料杯已经全部销售,获得利润200元,时间较久难以召回。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股交办的不合格产品案件线索交办单,证明本局将编号为NO:20190035号进行了交办。
证据(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1份。证明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所生产的PP塑料杯进行了检验抽样。
证据(三)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编号为湘检F2019-J20905的检验报告一份及送达回证一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的PP塑料杯抽检不合格事实,以及已经收到该检验报告的情况。
证据(四)《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自述已经将上述此批次不合格PP塑料杯全部销售完毕的事实情况。
证据(五):《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此批次PP塑料杯共生产20箱, 2000个/箱,销售价50元/箱,货值金额共1000元。
证据(六):《营业执照》、《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及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经营资格及其身份证明。
证据(七):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厂房内已经没有该批次PP塑料杯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提供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依法作为定案依据。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之规定。
本局于2020年1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行告字〔2020〕第4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经营额不大。本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
二、没收违法所得200元,对当事人处以货值金额等值1000元罚款,两项共计12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 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1、 账号:8203285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 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 4、 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 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 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 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297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每天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17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