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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0〕第8号
发布时间:2020-07-14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0-06069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0-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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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部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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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行处字〔2020〕第008号
对醴陵市亲口福食品加工厂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醴陵市亲口福食品加工厂;类型: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PD1NT4K;经营者:张*林;住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来龙门办事处**村**安置区*号。经营范围:寿司、热食类食品、冷食类食品、饮品制售。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编号:湘小作坊0281000019;许可范围:烘烤类糕点、油炸类糕点(其他类)。
2019年10月22日,本局执法人员在醴陵市第二中学学校商店内检查发现,该店小货柜上摆放用纸袋包装的食品标签上标明有:“亲口福食品鸡肉卷 ”,配料:面粉、水、盐、番茄、沙拉酱;营养成分:能量、蛋白质、脂肪、纳、碳水化合物,保质期一天;贮藏方法:请置于阴凉,通风处保存开封后尽快食用。醴陵市亲口福食品加工厂;生产日期:2019年10月22日;许可证编号:湘小作坊028100001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PD1NT4K,共60包。经初步核查该批食品由醴陵市亲口福食品加工厂供货销售给醴陵市第二中学学校商店,且其配料成分未标明食品名称中所宣称的鸡肉成分。
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有关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本局于当日予以立案,并于2020年1月15日调查终结。
经查证:当事人自2018年3月起生产销售“亲口福食品鸡肉卷” 预包装食品,其生产该食品使用的所有外包装标签均标明有“亲口福食品鸡肉卷 配料:面粉、水、盐、番茄、沙拉酱。营养成分:能量、蛋白质、脂肪、纳、碳水化合物,保质期一天;贮藏方法:请置于请置于阴凉,通风处保存开封后尽快食用。保质期为1天。”,并于同月开始供货销售给醴陵市第二中学超市以及醴陵市其他高中学校商店,供货销售价格为3元/份。其生产的 “亲口福食品鸡肉卷” 预包装食品外包装标签上 “配料”项目所列成分未标明该食品所存在的“鸡肉”物质。至2019年10月22日本局检查时止,当事人共获销售额为11700元,无利润。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2.1预包装食品 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2.3 配料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时使用的,并存在(包括以改性的形式存在)于产品中的任何物质,包括食品添加剂。3基本要求:3.4 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4.1.3 配料表4.1.3.1 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标示配料表, 配料表中的各种配料应按 4.1.2 的要求标示具体名称,食品添加剂按照 4.1.3.1.4 的要求标示名称。”对预包装食品标签要求,当事人应当在生产的预包装食品“亲口福食品鸡肉卷 ”标签上标明所有配料成分。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醴陵市第二中学超市负责人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本局对当事人供货销售给醴陵市第二中学超市“亲口福食品鸡肉卷”现场检查的情况。
证据二: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已领取营业执照及其核准登记事项。
证据三:当事人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已领取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及其核准登记事项。
证据四:当事人的经营者张*林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个人基本情况。
证据五:《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登记表》1份。证明泰兴冷库对当事人醴陵市亲口福食品加工厂供货的事实。
证据六:醴陵市章国平冷库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该冷库已领取营业执照及其核准登记事项。
证据七:醴陵市章国平冷库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冷库已领取食品经营许可证及其核准登记事项。
证据八:醴陵市第二中学超市的商品明细单打印件3份。证明该超市销售当事人生产的“亲口福食品鸡肉卷”寿司食品的经营额。
证据九:醴陵市第二中学超市送货单打印件8份。证明当事人供货销售给醴陵市二中超市商品名称、数量、单价及金额。
证据十:醴陵市亲口福食品加工厂的《整改报告》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对其食品生产过程及产品包装进行了整改。
证据十一:二中超市经营现场照片电脑打印件3份。证明醴陵市第二中学超市经营“亲口福食品鸡肉卷”寿司食品的现场情况。
证据十二:“亲口福食品鸡肉卷”标签打印件1份。证明该食品的配料、营养成分、保质期、贮藏方法、厂名厂址、生产日期、许可证编号及社会信用代码。
证据十三: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对其违法事实陈述。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提供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已采信,依法作为定案根据。
本局认为:当事人其生产的上述预包装食品配料中未在标签中标明“鸡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二)成分或配料表;”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行为。
本局于2020年2月1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行证告知书》醴市监行告字〔2020〕第8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食品货值金额为11700元且无利润,并能主动配合执法部门调查,及时进行整改到位,并且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符合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六)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和从重行政处罚的含义。2. 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本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二、对当事人处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11700的0.7倍罚款819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 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1、 账号:8203285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 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 4、 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 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 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 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297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每天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26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