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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0〕第9号
发布时间:2020-07-14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0-06070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0-07-14
- 有 效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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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行处字〔2020〕第009号
对醴陵市振兴五金机电经营部未明码标价销售口罩案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醴陵市振兴五金机电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30281758022158C;住所(住址):醴陵市大桥南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陈*林;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30281197011****61;联系电话:1303733**;联系地址:醴陵市**南路。
2020年2月6日接到电话投诉称:醴陵市振兴五金机电经营部销售25元/个的口罩是假的。2020年2月6日我所执法人员到醴陵市振兴五金机电经营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店内有440个型号9600保为康国际过滤士防尘口罩销售,该店销售口罩未明码标价,当事人口头称该口罩销售价为22元/个。当事人涉嫌违反了《价格法》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 , 本局2020年2月6日立案。
经查证:醴陵市振兴五金机电经营部从2020年1月23日起到2月6日分别以10元-21元每个的价格从醴陵市江爱劳动用品厂等处购进KN90和KN95口罩,在购进价格上增加2元-3元每个的价格在店内及通过微信发朋友圈销售,到调查之日口罩已全部售出,当事人销售以上口罩未明码标价,当事人未做账,销售金额无法统计,能统计的违法所得为6100元。
另经查证,当事人登记核准经营范围为五金配件、机电设备、化工产品销售,当事人销售的KN90、KN95口罩属于劳保用品,不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当事人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投资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二、当事人开具的《委托书》一份证实了当事人的授权委托情况;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张,证实了其身份情况。
证据三、株洲12315投诉登记表两份,证明了投诉人投诉醴陵市振兴五金店销售口罩的事实。
证据四、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营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了:1、当事人营业场所的地址; 2、证明了我局执法人员于对当事人现场进行检查,当事人销售口罩未明码标价的事实。
证据五、《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1、当事人口罩销售及获利情况,2、当事人销售口罩未明码标价的事实。3、当事人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事实。
证据六、现场拍摄照片5张,证明了当事人店内销售口罩情况及未明码标价的事实。
证据七、当事人提供的微信账单截图6张,证明了当事人购销口罩的交易情况;当事人提供的手机短信截图3张,证明了当事人购销口罩的交易情况;当事人提供微信聊天记录截图2张,证明了当事人销售口罩的事实。
证据八、当事人提供的经营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未做账的事实。
上述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提供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依法作为定案的根据。
综上所述,本局认为1、当事人未明码标价销售口罩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构成未明码标价销售口罩的行为。
当事人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的行为违反了《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企业住所、经营范围,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的规定,构成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
本局于2020年2月16日对当事人送达了醴市质行告字〔2020〕8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根据《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办理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违法行为的意见》鉴于当事人产品全部销售。本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明码标价及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
二、对当事人处以罚款4000元,没收违法所得6100元,合计罚没款101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 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1、 账号:8203285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 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 4、 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 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 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 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297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每天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26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