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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0〕第12号
发布时间:2020-07-14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0-06073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0-07-14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行处字〔2020〕第012号
对醴陵市土屋子农庄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醴陵市土屋子农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QHBT212;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醴陵市仙岳山街道**村***组;经营范围:餐饮服务;注册日期:2019年5月28日。经营者:何*,女,汉族,群众,高中文化,现住醴陵市仙岳山街道****小区*栋****室。公民身份证号为:4302811987101****8。
2020年1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醴陵市仙岳山街道**村***组醴陵市土屋子农庄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从事餐饮服务,并且不能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涉嫌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本局即日立案调查。
经查证:当事人于2019年5月租用**村***组杨建明家准备从事餐饮服务服务。2019年5月28日在我局办理了《营业执照》,2019年8月当事人在尚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对外开业从事餐饮服务,至2020年1月15日调查时止,当事人从事餐饮服务共获营业额9000元,未获利润。当事人在我局调查期间改正错误,于2020年1月16日取得了《食品经营许可证》。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现场检查笔录》,证明检查时当事人经营场所情况。
2.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于2019年5月租用**村***组杨建明家准备从事餐饮服务服务。2019年5月28日在我局办理了《营业执照》,2019年8月当事人在尚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对外开业从事餐饮服务,至2020年1月15日调查时止,当事人从事餐饮服务共获营业额9000元,未获利润。
3.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自然人资质。
4.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
5.经营场所的照片打印件,证明检查时经营场所情况。
6.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记录,证明检查时当事人尚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7.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在接受调查后积极改正错误,已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的规定,构成了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
本局于2020年2月2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醴市监行告字〔2020〕第9 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未获利润, 且当事人积极改正错误,主动消除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2. 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本局决定:
一、对当事人处罚款8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 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1、 账号:8203285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 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 4、 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 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 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 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297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每天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3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