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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0〕第15号

发布时间:2020-07-14 访问量: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醴市监行处字〔2020〕第015

                                                                                            

对醴陵市宋其林狮子坡食品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醴陵市宋其林狮子坡食品商店;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类型:个体工商户;注册日期:2018年10月31日;经营者:宋*林;男;身份证号:43021919650****1312;经营场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来龙门街道办事处***街**号;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日用品、卷烟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Q2RT15E。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14302810283853(1-1)。

2020年2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到醴陵市宋*林狮子坡食品商店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货架上发现待售的19包锦春天下牌蒸面包(制造商:湘潭市锦春食品有限公司;产地:湖南湘潭;生产日期:2019年12月9日;保质期:60天)以及5包盼盼牌手撕面包(制造商:汉川市晋江福源有限公司;产地:湖北省孝感市;生产日期:2019年8月22日;保质期:6个月)。上述食品已经超过保质期,当事人仍在销售。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执法人员当场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对上述食品实施扣押。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本局于当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1月22日从醴陵市食品城经销商处进购了锦春天下牌蒸面包4 kg,进货价格30元/ kg,销售价格36元/ kg,保质期至2020年2月7日;以及盼盼牌手撕面包3 kg,进货价格26元/ kg,销售价格30元/ kg,保质期至2020年2月22日。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凭证。我局依法对当事人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予以扣留。当事人承认在上述两种食品超过保质期后,没有售出。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进行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

证据(二)、《现场笔录》一份、现场照片四张,证明了本局执法人员检查当事人的现场情况;

证据(三)、《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醴市监强措字﹝2020﹞01-3201号)以及《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了我局依法扣押了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证据(四)、对经营者《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所销售的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进货渠道、进货价、零售价和销售情况以及当事人所经营的上述食品已经超过了保质期的事实;

证据(五)、锦春天下牌蒸面包和盼盼牌手撕面包外包装袋各一个,证明了当事人所经营的上述食品已经超过了保质期的事实;

证据(六)、当事人提交的《整改报告》一份,证明了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整改,主动采取了措施,符合减轻处罚情节。

以上证据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我局予以采信。

本局认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

本局于2020年3月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醴市监行告字〔2020〕17 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涉案数额较小,及时中止了违法行为并进行了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 2. 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本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二、没收扣押的19包锦春天下牌蒸面包(制造商:湘潭市锦春食品有限公司;产地:湖南湘潭;生产日期:2019年12月9日;保质期:60天)以及5包盼盼牌手撕面包(制造商:汉川市晋江福源有限公司;产地:湖北省孝感市;生产日期:2019年8月22日;保质期:6个月);

三、对当事人处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 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1、 账号:8203285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 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  4、  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  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  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  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297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每天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16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