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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0〕第16号
发布时间:2020-07-14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0-06077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0-07-14
- 有 效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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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行处字〔2020〕第016号
对湖南乐配配送有限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湖南乐配配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4QT****Y;法定代表人:曾*怀,身份证号码:513521195604****96;经营范围:果品、蔬菜零售;鲜肉、冷却肉销售配送;预包装食品、初级食用农产品销售;果品及蔬菜、禽蛋及水产品批发;收购农副产品;农产品收购配送。住所:湖南省醴陵市**花园3-*住宅楼3***3#。
2020年2月7日,我局接举报,称株洲醴陵旗滨玻璃有限公司食堂有人配送无中文标签的“鸡肾仔”,我局执法人员赶赴现场,发现该食堂冷藏柜里有当事人配送的巴西产的“鸡肾仔”15包,无中文标签。当事人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 2020年2月7日我局立案调查。
经查证:当事人于2020年2月6日从醴陵太一市场祥荣盛冷冻食品经营部购进2件共15包“鸡肾仔”,规格:1公斤1包,生产日期:2019/04/08,购进价为370元/件,合计740元,销售给株洲醴陵旗滨玻璃有限公司食堂,销售价为14元/斤;合计销售价420元(注:当事人的销售价是与旗滨玻璃有限公司事先约定,与市场价无关,非常时期价格暴涨),以上15包“鸡肾仔”是巴西生产,外包装上面没有中文标签,货值金额合计420元,该批“鸡肾仔”我局于2020年2月7日已对其扣押封存,未流向餐桌。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向本局执法人员提供的其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当事人向本局执法人员提供的《授权书》、法人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经营者和受委托人的身份情况;
证据(三):本局执法人员对受委托人的《询问笔录》一份,证实当事人从事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标准的预包装食品的情况;
证据(四):《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标准的预包装食品的事实;
证据(五):摄于现场检查的照片三张,证明“鸡肾仔”的外包装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标准;
证据(六):当事人向本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进货单》照片一张,证明当事人的进货来源。
证据(七):《财务清单》一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以及送达回证一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扣押当事人涉案的货物。
上述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提供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依法作为定案的根据。
综上所述,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3.8: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商标除外)。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应书写正确,易于辨认。”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标准的预包装食品行为。
本局于2020年3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行告字〔2020〕第15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且对所有涉案证据未提出任何异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工作,对自己的违法行为已有正确认识,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时间短、数量小,经营预包装食品的货值为420元,无利润。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参照《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九条第五项的从轻情节,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参照《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暂行)》第55条:符合从轻处罚条件的:对于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5000到2.3万罚款。
综合考量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上述法律,本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二、没收当事人经营的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15包“鸡肾仔”;并处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 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1、 账号:8203285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 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 4、 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 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 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 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297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每天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16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