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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0〕第18号

发布时间:2020-07-14 访问量: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醴市监行处字〔2020〕第018

                                                                                             

对醴陵市黄达咀镇双井花炮厂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产品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醴陵市黄达咀镇双井花炮厂;类型:个人独资企业;住所:醴陵市枫林镇**村;投资人:黄*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4L5P****;经营范围:爆竹类:爆竹类(C)级生产及销售 【限2022年9月28日前有效】;联系电话:1390741****。   

2019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当事人的爆竹类产品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当事人2019年4月生产的爆竹(1580颗 精品大地红)点火引线牢固性和计数类产品计数误差项目不符合GB 10631-2013标准,判定为产品实物质量不合格(属于严重不合格)。本局执法人员2020年1月2日接到检验报告(编号2019-05ZC100777)后,迅速展开核查处置,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本局当日立案。

经查证,当事人系2012年5月16日在本局核准登记的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黄*生,从事爆竹类产品的生产销售。本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1月2日向当事人送达由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的编号2019-05ZC100777的检验报告,告知当事人对监督抽查检验结果若有异议,应于法定时间内向组织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检申请。当事人明确表示对检测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据当事人的投资人黄*生陈述,上述涉案产品共生产480卷,销售价格为3.5元/卷,每卷利润为0.8元,已全部销售,货值金额1680元,获利384元,未做账。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投资人向本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身份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责任能力和个人基本信息;

证据(二):当事人的投资人向本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营业执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合法且在有效期内;

证据(三):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的No:2019-05ZC100777的检验报告、编号为2019-05ZC100777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单、本局执法人员下达的编号为醴市监责改字【2020】10-001号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和送达回证各一份,以及当事人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付*艳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证明当事人2019年4月生产的爆竹(1580 精品大地红)经检验判定为产品实物质量不合格(属于严重不合格)。本局执法人员2020年1月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并下达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涉案爆竹的通知书,当事人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付*艳已签收相关文书。

证据(四):2020年1月2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工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填写的现场笔录一份,拍摄的照片1份,共3张, 证明当事人的仓库内没有2019年4月生产的爆竹(1580颗 精品大地红)产品库存, 现场也未提取到相关的书面账目。

证据(五):2020年1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枫林监督管理所办公室对当事人投资人黄*生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1月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No:2019-05ZC100777的检验报告,当事人明确表示对检测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上述爆竹生产480卷,销售价格为3.5元/卷,每卷利润为0.8元,已全部销售,货值金额1680元,获利384元,当事人自认其生产的上述产品未做账。

以上证据均经查证属实,依照法定程序收集,与违法事实相关,符合法定形式且均经当事人发表意见,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和第二十六条“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的规定,构成了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

本局于2020年3月11日对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行告字〔2020〕18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且对所有定案证据未提出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2019年4月生产的爆竹(1580 精品大地红)产品经抽样检验判定为产品实物质量不合格(属于严重不合格),产品全部销售,无法追回,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4. 从重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重、较多的处罚种类或者较高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高的30%部分。”和“(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8)其他依法可以从重行政处罚的。”的规定,本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

二、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384元,并处货值金额3倍罚款5040元,合计罚没款5424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 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1、 账号:8203285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 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  4、  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  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  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  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297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每天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18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