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 > 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0〕第20号
发布时间:2020-07-14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0-06082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0-07-14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行处字〔2020〕第020号
对醴陵市果乐园水果店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醴陵市果乐园水果店;经营者:易*林;男;身份证号:430221197305****19;经营场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来金塔水果市场****号门面;类型:个体工商户;注册日期:2019年03月20日;经营范围:水果、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奶粉)。(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QB9BTXF。
2019年10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委托深圳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水果进行了抽样检验。2019年11月13日,由深圳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No.:YA19104348《检验报告》显示香蕉的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本局于2019年12月2日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明,2019年10月17日,当事人从醴陵市金塔水果批发市场购进香蕉30市斤。进货价为每市斤3元,进货款90元,当场结算,未开具任何进货凭证。当事人以每市斤3.5元的价格进行销售,截至案发,当事人进购的香蕉已全部售完,货值金额105元,获利15元。经深圳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检验,结果显示上述香蕉的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于2019年11月22日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
证据(二)、《现场笔录》一份、现场照片四张,证明本局执法人员会同深圳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抽样员的抽样情况;
证据(三)、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回证一份,证明当事人已经收悉深圳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No.:YA19104348《检验报告》;
证据(四)、对经营者《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所销售的香蕉的进货渠道、进货价、零售价和盈利情况,以及当事人认可深圳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No.:YA19104348《检验报告》;
证据(五)、深圳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各一份,证明了深圳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具有相关的检验检测能力;
证据(六)、深圳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No.:YA19104348《检验报告》一份,证明了当事人销售的香蕉的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以上证据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我局予以采信。
本局认为:
当事人销售的香蕉的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
本局于2020年3月1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醴市监行告字〔2020〕21 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主动供述了货物来源,涉案数额较小,及时中止了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节“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2. 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第(七)项“……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
本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二、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5元,并对当事人处罚款2000元,合计2015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1、 账号:8203285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 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 4、 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 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 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 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297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每天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20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