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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0〕第23号

发布时间:2020-07-17 访问量: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醴市监行处字〔2020〕第023

                                                                                            

对醴陵市兴醴食品商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醴陵市兴醴食品商店;经营者:肖*权;男,身份证号:43028119630904****。经营场所:湖南省醴陵市孙家湾镇龙**村;类型:个体工商户;注册日期:2012年4月16日;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百货、日杂(不含易燃易爆易制毒物品)、烟(凭许可证经营)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号:430281600175806。                                          

2019年11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巡查发现当事人正在销售由漯河豫膳堂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标有“两头牛图案+ReDBull+红牛”的红牛(维生素强化果味饮料),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商品实施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本局于2019年11月28日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明,2019年11月20日醴陵市嘉树镇*田朱*林将五箱(每箱24罐,共120罐)由漯河豫膳堂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标有“两头牛图案+ReDBull+红牛”的红牛(维生素强化果味饮料)送至当事人经营场所,生产日期为:2019/10/13,每罐净含量250毫升,该商品进货价为每箱70元,进货款共350元,当场现金结算,未开具任何进货凭证。当事人以每罐5元的价格进行销售,截止案发,上述产品销售3罐,货值金额为585元,销售额为15元。经广州曜能量饮料有限公司鉴定,上述维生素能量饮料的产品名称、标识、包装装潢,与广州曜能量饮料有限公司获得授权生产和销售的“红牛®安奈吉饮料”上所使用的“红牛”系列注册商标高度类似,上述产品不是广州曜能量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也不是广州曜能量饮料有限公司授权生产的产品,属于仿冒、假冒“红牛®安奈吉饮料”的产品,构成侵权和假冒。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证据1、2019年11月28日《现场笔录》1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销售由漯河豫膳堂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标有“两头牛图案+ReDBull+红牛”的红牛(维生素强化果味饮料)5箱(每箱24罐,共117罐),生产日期:2019/10/13,净含量250毫升的事实。

证据2、2019年12月6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由漯河豫膳堂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标有“两头牛图案+ReDBull+红牛”的红牛(维生素强化果味饮料),以及进货渠道、进货价、零售价和盈利情况。

证据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质。

证据4、《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食品经营资质。

证据5、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的基本情况。

证据6、照片打印件2份,证明现场检查及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基本情况。

证据7、广州曜能量饮料有限公司提供的《公证书》一份,证明了泰国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T.C. Pharmaceutical Industries Co., Ltd.)授权广州曜能量饮料有限公司使用“两头牛图案+红牛(red bull)”、“两头牛图案+Red Bull”、“金色背景上,两头牛图案+Red Bull+红牛(redbull)”商标,并以自己的名义就侵犯商标和专利专有权以及2016年10月7日之后发生的中国侵权方组织实施的不公平竞争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提起行政诉讼;

证据8、广州曜能量饮料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书》,证明了当事人销售的由漯河豫膳堂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标有“两头牛图案+ReDBull+红牛”的红牛(维生素强化果味饮料)的产品名称、标识、包装装潢,与广州曜能量饮料有限公司获得授权生产和销售的“红牛®安奈吉饮料”上所使用的“红牛”系列注册商标高度类似,上述产品不是广州曜能量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也不是广州曜能量饮料有限公司授权生产的产品,属于仿冒、假冒“红牛®安奈吉饮料”的产品,构成侵权和假冒。

以上证据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我局予以采信。

当事人销售的由漯河豫膳堂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标有“两头牛图案+ReDBull+红牛”的红牛(维生素强化果味饮料)经广州曜能量饮料有限公司鉴定不是该公司生产的产品,亦不是该公司授权生产的产品,系假冒产品。 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局于2020年3月1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醴市监行告字〔2020〕26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认识到自已的错误,主动供述货物来源,涉案数额较小,及时中止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3. 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 ”

本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二、没收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117罐“两头牛图案+ReDBull+红牛”的红牛(维生素强化果味饮料),生产日期:2019/10/13,净含量250毫升。

三、 对当事人处罚款3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1、 账号:8203285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 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  4、  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  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  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  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297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每天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24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