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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0〕第27号
发布时间:2020-07-17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0-06160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0-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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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部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行处字〔2020〕第027号
对醴陵中意鞭炮制造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醴陵中意鞭炮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320593677W。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醴陵市王仙镇司徒村***组。法定代表人:刘*。联系方式:1397419****。经营范围:爆竹类、引火线:爆竹类(C)级、引火线(皮纸引)生产及销售【限2021年2月12日前有效】。
2019年12月30日,本局收到2019年国家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抽样检测后作出的烟花爆竹质量抽样系列检测报告,其中编号为NO:ZB20191158, NO: ZB20191159的两份检验报告显示醴陵中意鞭炮制造有限公司2019年10月生产,名称分别为爆竹类(吉祥礼花)、爆竹类(精品浏阳大地红)两种爆竹产品严重不合格。2020年3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此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收到该份检验报告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其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和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本局执法人员凭该份检验报告,报本局主管局长立案。经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询问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刘*,本案现已调查终结。
现已查明:当事人系2014年11月24日在本局核准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从事爆竹、引火线的生产销售。2019年10月21日,国家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根据《2019年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和相关国家标准对当事人的产品进行了抽检。其中2019年10月生产,名称分别为爆竹类(吉祥礼花)、爆竹类(精品浏阳大地红)的两种爆竹产品经抽样检验,均属于严重不合格产品。国家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了编号为NO:ZB20191158, NO: ZB20191159的两份检验报告。2020年3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认同《检验报告》,未提出申请复检要求。经调查,当事人陈述,该批次的爆竹类(吉祥礼花)产品生产80箱,生产成本每箱20元,出厂价格40元;爆竹类(精品浏阳大地红)产品生产30箱,生产成本每箱40元,出厂价格60元,现已全部销售,仓库内无库存。货值金额5000元,获利2010元。当事人自认其生产出来的上述产品没有做账,本局执法人员在现场也未提取到相关的书面账目。案发后,当事人积极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有生产烟花爆竹的主体资格及其法定代表人身份情况。
证据二、国家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编号为NO:ZB20191158, NO: ZB20191159的两份《检验报告》,证明当事人2019年10月生产,名称分别为爆竹类(吉祥礼花)、爆竹类(精品浏阳大地红)的两种爆竹产品经抽样检验,均属于严重不合格产品;执法人员2020年3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该两份《检验报告》,其已签收。
证据三、2020年3月1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成品仓库及办公场所的现场笔录一份,证实成品仓库内已经没有2020年10月生产,名称分别为爆竹类(吉祥礼花)、爆竹类(精品浏阳大地红)的两种爆竹产品的库存, 现场也未提取到相关的书面账目。
证据四、2020年3月10日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刘*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于当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编号为NO:ZB20191158, NO: ZB20191159的两份《检验报告》,当事人认可检验报告的客观性,未提出复检申请。当事人共生产该批次的爆竹类(吉祥礼花)产品生产80箱,生产成本每箱20元,出厂价格40元;爆竹类(精品浏阳大地红)产品生产30箱,生产成本每箱40元,出厂价格60元,现已全部销售,无法召回,仓库内无库存,该批次产品货值总金额5000元,获利2010元。当事人自认其生产出来的上述产品没有做账。
证据五、醴陵中意鞭炮制造有限公司自查整改报告一份。
证据六、关于“醴陵中意鞭炮制造有限公司”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的情况报告。
以上证据,均已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并查证属实,本局予以采纳,依法作为定案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本局认为,爆竹产品是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品,国家为了保障公众安全,制定了强制性国家标准《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5)。当事人2019年10月生产,名称分别为爆竹类(吉祥礼花)、爆竹类(精品浏阳大地红)的两种爆竹产品经国家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抽样检验,均属于严重不合格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和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应该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本局于2020年3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第29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的产品属于危险爆炸物品,涉及安全指标被判严重不合格且已全部销售,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4. 从重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重、较多的处罚种类或者较高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高的30%部分。(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8)其他依法可以从重行政处罚的......”
本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上述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
二、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2010元,并按照货值5000元金额的2倍处罚款10000元,合计罚没款1201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1、 账号:8203285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 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 4、 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 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 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 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297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每天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31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